摘 要:集体产权作为乡村政治活动的核心, 其所有权和成员权的关系不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 更影响村庄的政治生态。新中国成立70年来, 煤矿产权历经多次改革, 对于资源型农村来说, 煤矿集体产权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农村的政治生态, 尤其是煤矿资源型农村由于其资源禀赋的不同, 加之集体产权变化的背景下, 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具有极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殊性, 突出表现为在煤矿资源较为丰富的农村, 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煤矿资源的产权及其衍生财富与村庄公共权力行使之间激烈的竞争和争夺。因此, 必须从厘清产权关系、坚持集体产权所有权和成员权的统一、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民主制度等方面, 探索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优化路径。
煤炭资源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其产权制度和利益分配更决定着国家或地区的治理形态和政治生态。新中国成立70年来, 煤矿产权历经多次改革, 对于煤炭资源型农村来说, 每一次改革都是资源格局和权力结构的重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产权与治权的关系形塑着农村的政治生态” (王慧斌、董江爱, 2018) [1], 尤其是煤矿资源型农村由于其资源禀赋的不同, 伴随着集体产权所有权和成员权的分离, 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具有极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殊性, 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煤矿资源的产权及其衍生财富与村庄公共权力行使之间激烈的争夺, 进而导致不少煤炭资源丰富的村庄陷入了生态破坏、资源流失、贫富分化、自治混乱、村官腐败、矛盾丛生的境地, 严重恶化了政治生态。可以说, 煤矿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不仅带来经济发展上的“资源诅咒”, 更带来社会和政治生态上的“诅咒”, 使大量资源禀赋型农村陷入资源丰富反而助推村庄衰败的悖论。因此, 优化资源禀赋型农村政治生态, 关键在于加强集体产权的治理, 防止产权虚化, 实现集体产权所有权与成员权的良性互动。
产权是一种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规则, 规定着资源属于谁、怎么使用的问题。表面上看产权主要是对“物”归属问题的规则, 从本质上看, 资源规则实际上调节着人们在稀缺资源使用地位上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 1995) [2], 尤其是产权中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可分离性 (恩格斯, 1999) [3], 更影响着资源所有者和资源实际占有者之间利益格局, 进而影响着一个区域的权力运作和政治生态。可见产权不仅具有经济功能, 更具有政治功能。集体产权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组织对该集体内部共有的某种资源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的法律界定 (刘金海, 2006) [4], 反映的就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围绕该资源而与内外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尤其是其作为共有产权的完备性 (韩文龙、刘灿, 2013) [5]和成员权的共享性, 不仅具有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成员收入的经济功能, 更具有防止贫富分化、维护成员权利、凝聚集体认同的政治功能。
在产权制度安排上, 我国煤炭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通过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并以煤矿企业的形式实现经营, 无论是国有煤矿、股份制煤矿、集体煤矿还是个体煤矿, 其对煤炭资源拥有的是一种不完全的产权。而现实中, 无论何种性质的煤矿企业在履行相关的税费后, 就以实际掌握的开采、占有、使用、经营、收益等权利相对拥有了对煤炭资源的“完全产权” (吴易风, 2007) [6]。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煤矿是一种由村集体开办的具有集体产权性质的煤矿, 其共有属性不仅要求集体拥有煤矿所有权, 满足全体村民共同占有资源、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望;更要保障每个集体成员在集体煤矿生产经营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即体现为每一个作为集体成员的村民都享有对村集体煤矿的管理权和对集体煤矿利益如何分配的决策权。可以说, 集体煤矿不仅具有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经济功能, 更具有防止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功能。
政治生态是一个地方或一个领域的政治生活、政治发展和政治主体现状及其相互影响关系的反映 (杨绍华, 2015) [7], 是政治主体与制度规则之间的适应性及其行为表现的集中综合体现。好的政治生态表现为主体行为体现制度本质目标, 反之则是坏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核心反映的是个体私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即如何保障公权力不会异化为牟取个体私利的工具。好的政治生态就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或代表者不以权谋私。对于农村来说, 村干部和村民群众是农村最重要的政治主体。村干部的政治行为、村民群众对干部政治行为的反馈评价就是农村政治生态的关键表现, 其中影响两者行为关系的核心就表现在对村庄公权力和集体资源管理的制度规范上。因此, 从政治生态的核心表现和集体产权的本质属性上看, 衡量农村政治生态好坏的关键就在于集体产权的政治功能是否实现。“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的变化都对农村治理的功能、结构、过程、效率产生着重要影响” (项继权, 2002) [8]366-367。煤炭资源型农村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人们围绕煤炭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而进行的活动。在这一政治过程中, 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资源分配是否公正、资源利益能否为村民共享、村民是否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化参与渠道等因素决定着农村政治的发展方向和农民命运。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资源分配是否公正, 关键在于集体煤矿的产权功能能否实现并发挥作用, 集体资源的经营、管理、分配等能否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 即集体产权成员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如果集体产权的所有权和成员权能够实现互动统一, 集体煤矿就能促进村庄的全面发展并保障每一个村民的利益;反之, 如果村集体煤矿的集体产权缺失, 村庄政治运作的核心就会演变为围绕着煤炭资源而进行的权力争夺和权力运作。因此, 资源型乡村治理的核心就是规范集体资源的配置权。
新中国成立70年来, 煤矿产权经历了计划经济国家统一管理、“有水快流”齐头并进、资源整合“大进小退”的改革历程。而在这个过程中, 对于资源较为丰富的农村来说, 集体煤矿不仅是村庄治理的核心, 更是村庄公共权力和利益主体争夺的主要对象, 而伴随着集体产权的变迁, 其政治生态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形成了不同表现形式, 其特殊性集中表现为围绕着集体产权产生的激烈的竞争和争夺。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人民公社集体化时期, 在政社合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为提供工业原煤燃料和民用燃料, 各资源型地区都开办了大量的社队煤矿, 即由某个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开办或由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联合开办, 或者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生产大队联合开办的煤矿。社队煤矿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家计划下为本村或周围村庄提供企业用煤和生活用煤, 其经营方式主要是集体统一经营, 全体社员共同参与劳动、共同参与集体煤矿的收益分配 (董江爱, 2016) [9]47-50。
社队煤矿的经营所得除上缴国家的利税外, 其余都归公社或生产大队集体所有。生产大队在煤矿经营中的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主要用于集体性支出, 作为生产大队的集体资产储备起来用于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扩大再生产、村庄文化建设和植树造林、丰富社员的文化生活、提高社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以及改善村庄的生态环境;另一部分主要用于集体成员劳动力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分配。生产大队以生产小队为单位, 根据完成任务情况给每个生产小队分配利润, 生产小队主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 根据社员的劳动日工分分红, 同时劳动生产要素如农户大型的生产工具、牲畜等的使用也参与分配。
虽然当时的社队煤矿生产技术落后, 主要依靠人工挖掘, 产量较低, 但在满足社队工业企业和农业发展燃料需求的同时也在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之, 在整个集体化时期, 相对于农业型农村的农民生活和矿区农民以前的生活来说, 煤炭资源型农村更加富裕, 造就了一批共产主义明星村。在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下, 村庄每个家庭都能公平地享有煤矿资源带来的公共利益。
改革开放后, 我国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 煤炭领域逐步放宽放活, 国家不仅把煤矿经营权下放给地方, 也下放给集体和个人, 同时允许有条件有能力的个体承包集体煤矿。在“有水快流”的政策激励下, 各资源型地区都采取“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利用一切可能的形式”大力从事煤矿开采, 农村集体煤矿也迎来了兴办的高峰。以山西为例, 1980年底全省社队集体小煤矿多达3000多个 (董江爱, 2016) [9]33。到20世纪90年代末, 山西有煤炭资源的地方基本上形成了“村村都有小煤窑, 人人都能够从煤矿生产中获得利益”的格局。由于当时煤矿资源领域没有形成市场主导的资源价格机制, 煤炭价格持续走低, 加之开采成本加大, 农村集体煤矿大都因缺乏资金而无力经营, 进而开始通过改制、托管、承包等方式转为个人经营。
正是因为随着集体煤矿的私人承包, 导致集体产权出现了所有权和成员权的分离, 村庄集体煤矿的所有权虽然名义上属于村集体或全体村民, 但是实际控制权却掌握在村干部和煤矿承包者手里。当村干部依靠控制权逐步积累起财富后, 必然要求完全掌握煤矿的决定权。村民自治的实行, 进一步促使村集体对集体煤矿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有了更为直接的自主权, 但在村民自治制度刚刚实行、村民还没有真实掌握民主权利、公共权力代理人缺乏有效制衡的情况下, 广大的村民既无法在村委会选举中通过选票表达自己的意愿, 也无法参与和监督村庄公共权力的运行, 无法通过民主权利捍卫集体煤矿的成员权。
在这种情况下, 掌握村庄公共权力的村干部就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优势首先开始自己承包煤矿, 将集体资源牢牢地掌握到自己手中, 进而积聚了大量的个人财富, 成为暴富群体。随后又通过经济实力竞选村干部, 不断巩固自己在村庄的权力地位。按照集体产权的制度安排, “一个‘共有’成员只有在得到其他共有成员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许可后才能将他的利益转让给其他人” (科斯等, 1994) [10]。但由于缺少民主制度安排, 在资源型农村的内部, 村集体的公共资源掌握在公共权力者手中, 谁拥有村庄公共权力, 谁就拥有了村庄内部的公共资源, 有权决策和处置村庄公共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而作为村集体产权或集体“共有”成员的农民却无法参与到村集体煤矿的管理和决定当中, 更无法分享集体煤矿的利益。在煤矿产权集体成员权丧失的背景下, 资源型农村大多表现为集体资源大量流失、村庄贫富分化严重、农民上访增多和干群矛盾激化。虽然此时随着技术的改进, 煤矿效益越来越好, 但村集体的收入却越来越少, 大多数村民的生活也停留在温饱线上, 不仅再也享受不到集体化时期村集体煤矿带来的各项公共福利待遇, 而且随着煤矿的增多, 村庄的生态环境也逐步被破坏。昔日富甲一方的“煤炭专业村”大多陷入了贫穷落后且日趋衰败的境地, 产生了资源丰富反而助推村庄衰败的悖论。面对村干部依靠集体煤矿逐步富裕起来与大多数村民的普遍贫穷, 资源型农村不仅产生贫富分化现象, 而且干群矛盾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贫富分化和干群矛盾中, 村庄也逐步走向衰败。
不合理的资源占有方式造成了资源型农村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结果和村干部特权阶层的形成 (董江爱、霍小霞, 2012) [11]。尤其是经过长时间权力对资源的垄断和资源对权力的巩固, 形成了资源与权力重合下权力对公共资源的霸占, 导致集体产权发生分化: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化, 少数村干部通过经营权实际掌握所有权, 国家、集体和大多数村民只享有名义上虚置的所有权。而长期控制村集体煤矿的村干部从村集体煤矿的承包、转包和经营中牟取巨额利益, 集体所拥有的煤矿所有权进一步虚化, 经营权完全控制在村干部手中, 村庄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成为贫困群体和富裕群体两大阵营, 进而形成了村干部以权谋私、村庄贫富分化严重、干群矛盾激化的政治生态;二是村庄范围内集体煤矿经营权的分化, 即依据掌握集体煤矿经营权或资源储量大小把村庄分裂为不同的派系, 出现了派系斗争、两委掣肘等现象。因此, 在集体产权严重分化的情况下, 就导致大多数资源型农村不断上演“能人沦为罪人” (项继权, 2002) [8]7的悲剧和资源丰富反而助推村庄衰败的悖论。
进入21世纪后, 随着煤价上涨和煤炭市场的持续走好, 煤炭经济也开始进入辉煌的“黄金十年”。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 围绕集体煤矿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争夺也越演越烈。煤矿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争夺既是集体煤矿的争夺, 也是村庄公共权力的争夺。而随着村民自治“内化为亿万村民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民主权利” (徐勇, 2005) [12], 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提升, 村庄公共权力由少数村干部所垄断的铁板状态也随之发生改变, 真真实实地体现在村民手中的选票当中, 村民依靠手中的选票急切要求享有集体煤矿的成员权。在这种情况下就加剧了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竞争的激烈程度, 同时也形成了以资源争夺为核心的金钱大战。
“财富孕育着统治权” (派普斯, 2003) [13], 在特定经济背景和政治成熟度下, 村庄公共权力的竞选往往是经济实力的比拼, 村庄公共权力的强弱也取决于“对经济资源的控制能力” (Oi等, 2000) [14]。在集体产权发生分裂、集体产权缺失的情况下, 村庄进一步分化, 掌握所有权的全体村民要求享有集体资源带来的利益, 掌握决定权的村干部则借机不断捞取个人最大利益并要求不断巩固自己的决定权 (即寻求连任) , 掌握控制权的煤矿承包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必然会和村干部形成利益共同体, 尤其是当决定权和控制权合二为一时, 集体产权就彻底沦为村干部个人所有, 村民自治也就异化为村干部自治。利益分配机制的形成是各种权力博弈的结果, 权力的格局决定利益分配的格局 (李京文, 2014) [15]。村民直选的制度设计, 原本是想通过全体村民用直选的形式选出自己心目中的当家人并保障村民的利益, 但由于民主选举后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无法得到有效运转, 村民无法有效制约村干部当选后的权力运行。在资源型农村, 村干部当选后依然将集体煤矿化为私有, 村民的集体煤矿成员权依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村庄公共权力因此变成了村干部攫取村庄公共资源和牟取私利的武器。在这种情况下, 资源禀赋型农村的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在村庄内部突出表现为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激烈竞争、金钱大战、派系斗争、村民上访告状和干群对立、村企对抗等现象;在资源丰富型农村外部表现为暴富起来的个体老板积极寻求政府官员的庇护, 积极获取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类的政治地位, 官员寻租、官商勾结、官员腐败等问题严重。这些现象都是资源型地区政治生态严重恶化的具体表现。尤其是屡禁不止的贿选或不正当竞选现象多发生在煤炭资源丰富地方, 有些参选者甚至不惜花费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竞选村主任。就村民而言, 短期希望实现自己选票的最大利益, 从村庄长远发展的角度又希望通过民主选举改变村干部独占公共资源的局面保障自己的成员权。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 资源型农村村民与其他农村村民相比在民主选举中表现出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高的参与热情。因此, 在资源型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竞争异常激烈, 村民手中的选票日趋昂贵, 村民直选一度异化为争取选票的大战, 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干部自治。
煤炭经济经历“黄金十年”后逐步进入低谷, 加之长期以来高强度的煤炭开采给资源型地区带来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等严重的负外部性, 不仅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也严重恶化了当地的社会风气 (董江爱、王慧斌, 2014) [16]。为了改变这一局面, 国家开始整合煤炭资源, 淘汰关闭整合中小煤矿。以山西为例, 从2008年开始至今, 经过大规模的煤炭资源整合, 大量的村办集体煤矿或被关停, 或被大煤矿整合, 基本形成了以大型、特大型煤矿为主的煤炭生产格局1 (王峰, 2016) [17]。
随着煤炭资源整合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煤炭经济市场的持续低迷, 资源型村庄围绕煤矿产权的争夺日渐平息。在资源利益消失后, 集体煤矿无法为村庄治理提供经济保障, 村庄治权也不再围绕煤矿产权进行争夺。加之民主程序日益严格、民主制度逐步规范、村务公开日益透明, 资源型村庄的村民自治逐步走向规范, 民主选举日趋平稳。同时, 资源型农村又陷入新的困境:部分资源型村庄在煤矿经济利益消失后, 虽然失去了往日因存在集体煤矿而异常激烈的权力争夺, 农民的政治关注度逐步从选举转移到村庄公共事务的建设上来, 但由于集体收入减少甚至消失, 也影响了村庄集体经济、公共事务、公共福利的发展, 甚至出现了村干部无人竞选、村庄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局面。经过多年对煤炭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煤炭资源型农村大多已是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地质灾害严重的生态脆弱区和沉陷区, 生态修复、环境治理、产业转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移民搬迁等公共事务亟待处理。因此, 如何调动村庄精英积极性、发展集体经济, 如何实现村民的有效自治、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活力成为当前资源型农村面临的发展困境。
不同于其他地方的政治生态, 煤矿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围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形成的各种关系, 本质上是一种资源生态, 核心就是各资源主体之间因集体产权关系而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 在短时间内其资源禀赋具有特殊性, 但是从长时段角度和不同时期不同资源价值表现形式和使用、交换价值的不同, 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及资源需求的不同, 也会呈现出一般性的规律。因此, 研究煤矿资源型地区政治生态的特殊性及其优化路径就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新中国成立70年来, 我国煤炭资源产权历经多次改革, 而每一次改革对于资源型农村来说, 本质上都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问题, 不仅涉及到煤矿产权的制度安排、收益分配以及一系列权力运作, 更涉及农村权力结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和民主制度的变化, 这必然引起政治生态的变化。其中集体产权是乡村治理的核心, 也贯穿乡村治理的整个过程, 尤其是当集体产权功能失效时, 必然会恶化农村的政治生态。因此, 必须从厘清产权关系、发挥集体产权功能、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民主制度等方面, 探索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优化路径。
产权作为一种资源规则, 不仅规范着人和物的关系, 更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关系。优化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首先就要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产权制度, 从制度上铲除政治生态恶化的条件和根基。一是明确产权界限及其利益分配, 坚持煤炭资源的国有性质, 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市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防止所有权虚化。二是强化中央政府对各级代理人的权力监督与制约, 防止各级煤矿资源所有权的代理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权力寻租, 产生腐败现象。三是不断推动煤炭市场去行政化, 通过深化政府改革、建立权力清单、公开权力运作过程、简化审批程序、建立责任体系等举措强化政府对煤矿市场的服务功能, 构建公开公正透明的矿业权市场, 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和机会。
集体产权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进村庄公共福利的基础和保障。集体产权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成员, 理应由农村集体成员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如果成员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就会使集体产权的经营和管理陷入少数人的决策, 导致集体所有权虚化和集体产权失效, 不仅影响集体产权经济功能的发挥, 更会形成各主体争夺抢占集体公共资源的局面, 不仅导致经济上的公地悲剧, 政治上更会加剧集体成员原子化的离心力, 出现集体成员对集体的认同障碍, 进而加剧村庄分裂、权力争夺和自治异化, 影响政治生态。因此, 首先必须坚持集体产权并保障其完整性, 通过严格的制度安排, 保障集体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统一, 防止产权虚化、分化和异化。其次, 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农村“三资”的管理机制和创新集体产权的民主治理机制, 赋予、明晰并保障村民的集体产权成员权, 注重集体资产资源分配中的公平性、民主性和村民的获得感, 调动所有集体成员关心公共事务、保护集体公共资源、维护产权权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防止成员权弱化、空转。
集体产权和村庄公共权力密切相关, 保障集体产权功能, 优化政治生态更需要加强农村民主制度和农村公共权力运行监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力度。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村庄一切事务的领导核心, 是“村庄正式权威的真正核心” (吴毅, 2002) [18], 是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 更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净化农村政治生态的核心领导力量。对于资源型农村来说, 基层党组织在集体资源资产管理、村民利益维护等方面功能的弱化, 是导致资源型地区农村政治生态恶化的关键因素。因此, 改善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 首先要夯实基层党支部在农村政治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突出政治功能, 着力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破解以权力为中心的博弈困境。其次, 衡量民主的实现程度和民主制度的落实程度不仅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 更在于全体村民有“充分的知情和对议程的最终控制” (达尔, 1999) [19]。要通过严格落实村民自治制度, 加强民主选举后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等制度的建设力度和有效运转的保障力度, 建立农村公共权力运行清单, 完善集体公共资源议事决事程序, 保障全体村民在村庄公共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方面具有充分的知情权、管理权和决策权, 避免“自治异化”。最后, 构建群众监督和村庄公共权力相互监督的联动机制, 以党组织为领导, 团结和带动一切力量, 通过党支部、村委会及各类农村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合作组织的协调治理, 防止公共权力对集体资源的垄断, 防止村干部贪污腐败。
“乡村建设必须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来维持农村基本生产生活秩序” (贺雪峰, 2017) [20]。同样, 在监督和制约村干部用权、优化农村政治生态方面, 也只有靠提高村民主体参与度, 才能有效避免“精英控制”集体资源而导致的自治异化。首先, 通过组织动员、党员带动、政策学习等, 不断提升村民群众的整体素质, 以村民素质的提升推动村民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防止“精英欺骗”和“政策盲区”。其次, 如果不能够正确认识集体产权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动互生关系, 也不理解民主制度、民主权利和集体行为在保护集体产权中的重要作用, 只关注自身经济利益, 既无法有效保护个体利益, 也无法确保集体权益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 需要提高村民的集体意识和公共精神, 强化共同体意识, 在共同体意识的强化中激发村民对村庄集体资源、公共事务的自觉治理。最后, 畅通村民参与村庄集体资源、公共事务的决策渠道, 破除村民参与村庄集体资源管理、决策和监督的制度障碍, 充分保障村民对村庄集体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 充分发挥村民在集体资源经营使用分配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同时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村民互助组织、文化组织、社群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 (包括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 , 提高村民的组织化能力, 增强集体行动能力, 以村民有力、有效的主体参与能力, 从根本上实现对公共资源的民主治理。
来源: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01期
作者简介: 张毅 (1980-) , 男, 山西晋中人,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基层民主政治与城乡治理、资源经济转型;; 董江爱 (1965-) , 女, 山西运城人,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基层民主政治与乡村治理。;
基金: 山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层党建与农村政治生态优化研究” (2017303); 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产权-治理’视角下基层政治生态优化研究” (201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