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17时许,清新分局交警大队在太和镇明霞路开展交通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黑色无号牌小车。交警大队民警遂组织铁骑队员追踪截查,并在马东村某小巷利用警用摩托车将该逆向行驶、加速逃窜的可疑车辆截停。就在铁骑队员准备下车上前核查的时候,车上驾车男子突然强行倒车,过程中碰撞到拦截在该车前后的警摩,造成铁骑队员钟某、赖某、黄某、郑某、张某手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发生碰撞后男子仍欲强行驾车逃离,交警大队民警立即上前喝令男子熄火,组织铁骑队员强制打开车门将其控制,并在该驾车男子身上发现一小包疑似K粉的白色粉状物。随后,交警大队将该名男子及涉案车辆等物品移交太和派出所处理。
经调查,该男子名叫许某,其尿液检测结果中甲基苯丙胺(冰毒)项呈阳性。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许某对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许某作出刑事拘留处理,并作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处理。5名铁骑队员仍在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留院观察。
民警普法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要分清妨害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公务行为,例如某些群众为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而对正在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前述人员实施了谩骂、顶撞等行为,如果行为手段强制性不明显,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但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本罪与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由于本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实施,因此易与上述三种犯罪相混淆。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罪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前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期间,而上述三种犯罪则无时间性限制。
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太和派出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
通讯员:陆致远、陆家欣
编 辑:先 色
校 对:黄志坚
审 核:潘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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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举报渠道
1、电话举报: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扫黑除恶办举报电话:110或0763-5811005;
2、信函举报: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7号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扫黑除恶办。
3、邮箱举报:[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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