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多年的伴侣离世后房子被卖,老太没房住了

2019-10-12   仪征检察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通讯员 蔡磊 记者 何洁

“亲爱的小王,我走了,我实在忍受不了一个癌症病人最后时期所受的痛苦和恐惧,希望你理解和原谅我。我走了,希望你一定坚强起来面对……来生再见!”当年过七旬的王老太太看到这封绝笔信时,和他共同生活10多年的吴老先生已离开人世,可没想到接下来会有让她感到更艰难的遭遇,面临无处居住。

和老头同居,老太付了21.4万首付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大概在15年前,王老太太和吴老先生相识,各自单身的两人相处不错,慢慢就走在一起,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日子倒也过得简单。

2010年11月,吴老先生的儿子小吴在昆山千灯镇购买一套房产。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王老太太从其银行账户刷卡支付了21.4万元的首付款,之后该房屋登记在了小吴一人名下,由小吴还贷。而王老太太和吴老先生一直居住在此,小吴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彼此也相安无事。

变化发生在吴老先生罹患癌症之后,由于不堪病痛折磨,吴老先生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让王老太太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接下来,小吴眼见父亲离世,便准备将该房产出售。

这下王老太太面临无处居住的难题,无奈之下把小吴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21.4万元,以及房屋升值部分的22万元。

老头儿子要卖房,老太房子没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王老太太以其账户内资金支付首付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对该款项的性质,王老太太主张系共同购房款,但实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主体为小吴,且该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小吴名下,王老太太未提交充分证据对其观点予以证明。

小吴认为,该21.4万元系赠与,上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王老太太已经无权主张撤回。但从款项支付的过程来看,当时王老太太与吴老先生尚处于同居期间,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小吴也没有明确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不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

从本案诉争的21.4万元的支付情况来看,系王老太太代小吴支付的购房款,对此法院认定为借款,小吴应当将此款归还给王老太太。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王老太太并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要求支付该房增值部分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昆山法院判决小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老太太款项21.4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法律上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通俗讲就是一方表示“愿给”,一方表示“愿要”,否则不能构成“赠与”,这明显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馈赠”这样的单方面行为。此案中并不能看出双方有赠与的意思表达,由于王某和吴老先生属同居而非夫妻关系,认定王某替小吴支付的首付款为借款,更符合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也能更好的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