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2020-01-18     理个税

情景

2020年1月,境内A企业承包了境外C企业的一项园林景观修复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工程价款约定为300万。A企业将这个项目分包给境内B企业,分包价款为150万,A企业和B企业之间结算工程款。

那对于B企业的分包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境外免增值税优惠呢?

【答案】可以的。

【解析】根据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政策出台前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收入?

先来看下原来北京税局的答疑情况:

实质重于形式: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其实,新出的45号公告并非是一个“新”的优惠政策,而是对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具体明确,之前对于上述情景中的情况,即实质上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对于境外企业的,但是实际结算方是境内总包方,无法对应到政策(29号公告)明确列举的免税服务,因此实际执行中,纳税人并未享受这一优惠。显然,新政的明确更加“合情合理”。


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资料

虽然现在大部分增值税优惠取消了备案,但是对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还是需要备案的,提醒涉及到企业要注意下。具体资料可以参考下表:

整理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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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NQNEu28BUQOea5Owydk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