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初中生疑超市偷东西、被班主任逼迫承认并录制视频跳楼坠亡

2020-12-07   案件劳闻

原标题:河北初中生疑超市偷东西、被班主任逼迫承认并录制视频跳楼坠亡

河北邯郸市,初中生霍某疑似在超市偷东西,被班主任逼迫承认,并录制视频。霍某备受打击,从教室跳楼坠亡。他竟在遗嘱中说道:“我想让自己走了之后也要好看点,想要几朵花,鲜花,希望火化,在燃烧之前用我枕头下的香水喷我几下,香着走,不要哭,不要哭。”本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首先这个案件没有石锤不行的,就算超市告诉老师或者班主任甚至校长也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处罚(就算有石锤也不能公开处罚重罚。初中生还年轻是非观不稳定给点机会),

通知孩子的家长就可以了,这个事情学校不建议来做处理,毕竟不管做出什么样的处理都是不妥的,你不是执法机关不是。老师千万不要轻易给孩子定上小偷的帽子,没有孩子天生喜欢偷的,很多时候,孩子的问题其实是家长的问题,是我们的教育方式方法不对。

1、坚信没有天生爱偷东西的孩子,如果没有诱因,不被长期错误对待,孩子没有兴趣去偷。

很多孩子所谓的“偷”不过是偶然事件,或出于好奇,或出于无知,或是被冤枉。老师首先要给出真诚的信任,相信孩子,这样容易了解情况,使问题简单化。如果你用半信半疑的口气和眼神对孩子说话,会导致孩子自我鄙视,更容易再犯错。

2、如果孩子真偷了东西,这无关道德,只是源于匮乏。

物质匮乏和心理匮乏,后者尤重,偷窃即是匮乏感引发的变态行为,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有钱人家的孩子也会出现偷窃。只要给孩子足够的爱,不打骂,少定规矩;在物质上尽量满足他(依自己家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不装穷也不充阔),让孩子经常感觉父母老师的宽容和爱,而不是控制,那么孩子根本没有兴趣去偷。

3、所谓“小时偷针长大偷金”的因果必须有一个条件:坏家长和坏老师——没有这个必要条件,这个因果不成立。

“坏家长和坏老师”有两种:第一种是习惯用打骂解决问题,简单粗暴发生的地方,就是“偷窃”容易发生的地方。第二种是自己手脚不干净或爱占小便宜——只有这两种的孩子才会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自己不做坏家长坏老师,就不必恐惧孩子养成小偷小摸的毛病。

补充,面对初中学生偷东西,千万不要轻易的给孩子扣上小偷的帽子,更不要在众人面前贬低侮辱他,宽容一些,反而更有利于孩子的自己成长和自我修正

我们先不说霍某是否有在超市偷东西,或者偷了多贵重的东西,单单就说,这个老师惩罚的手段,换做自己是偷窃者被逼迫承认并录制视频,你是一个 老师你会是一个什么想法,笔者认为你也想跳楼吧,也许你不想脸皮厚,就当我什么都没说。

还有什么比生命还贵重?霍某付出了他鲜花一般的生命,多么惨痛的代价!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霍某也存在过错,但是罪不至死,班主任的批评行为是导火索,老师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里有一个小案列:

济南一超市老板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肆意传播他存在偷窃行为,并且在小区内散播相关谣言,给郑风带来极大困扰,无奈下他只得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9年12月的一天,郑风到被告齐刚(化名)经营的社区超市购物,结账离店时被齐刚拦住,态度蛮横,一口咬定郑风偷拿店内商品,并要求其交出。郑风倍感委屈,双方争执不下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对店内监控进行了调取、查看,并未发现郑风有任何偷盗行为,双方不欢而散。

事发后第二天,齐刚依然在超市内向其他顾客展示监控录像,并在小区内散播郑风偷窃等不实言论,郑风得知后情绪激动,不堪受辱,疾病复发后住院。

此后,郑风以齐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起诉至山东省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主张齐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赔偿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费用等。经法院组织调解,齐刚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郑风当庭道歉,并给予了一定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济南高新法院孙兵法官表示:本案中齐刚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形下,肆意传播郑风存在偷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侵害了其人格利益,在法庭训诫下,齐刚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向郑风表达了诚挚歉意。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性词汇攻击他人。

霍某是一名初中生,事发时他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笔者愚见了这样的事情会怎么处理:

没有一个人是十全十美,学生是发展中的人,难免会犯错误,这就需要老师更多的引导与教育,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针对有人发现班上同学偷东西,并拿出证据给我看,针对以上问题,我会做以下处理。

首先,我会保持冷静,会对发现超市偷人员表示感谢,谢谢他对老师信任并把事情告诉了自己,并告诉他会进行调查真相,并给与解决。我会先找班级中的同学进行沟通了解,侧面打听这位学生在生活中行为习惯,进行调查,

如果不是这位同学偷东西,而是被误会,我会告诉超市,是他误会了我的学生,在以后的生活中不能随便怀疑。如果真的是这位学生偷东西,我会找到他,进行沟通交流,作为老师的身份进行引导,告诉他这种行为的后果,希望他尽快改正,老师还会一视同仁,不会对此有所偏见。

总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在教学行为要帮助引导,在师生关系上要帮助引导,让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

事故发生的时间虽然是在午休时间,但只要学生没有离开校园,那么就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及老师就负有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学生跳楼自杀早已有血的教训,很多学校都对门窗都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限制门窗的打开程度。但霍某却仍然能够从教室跳楼坠亡。由此可见,学校是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这个事件明显就是学校原因导致学生跳楼,我支持对学校问责,甚至我觉得学校领导层也应该换血。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殴打、监管不力、第三人侵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是因为学校原因(与上述原因一致,大概就是辱骂学校、殴打学生)导致学生跳楼,那么,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学生年龄较小,自制能力较差,所以即便是在课间休息,老师也有照顾、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但在本次事故中,霍某在跳楼前让同学转告自己的遗言,但直至悲剧的发生,也没有老师发现异样。因此,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如果跳楼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有保障他们安全的义务,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定责任。

笔者建议这次的事件家长要求学校给予一定的赔偿,按照15岁计算,要求的赔偿在200万左右,

举个我们初中毕业例子,我们学校有个男生在跑1000米体测时猝死(我当时也在操场体测),校医去做急救,然后保安开了车来把他送医院了,医院离我们学校10分钟不到的路程,到了医院但还是没救活。过了几天学生家长拿了很多花圈堵了我们学校门口,拉横幅让学校还他儿子,写了很多侮辱学校的话,还打了来维安的警察,

然后我们那边网上就有谣言说学生不明死亡,学校与政府隐瞒真相联合欺负学生父母,还怀疑学生的死和学校有很大关系,不过因为当时在操场有很多人证,甚至还有同学无意中拍了视频,这才撇清了谣言,所以这谣言只传了几天就没了。后来上体育课时我们体育老师千叮咛万嘱咐一定要好好锻炼身体,否则出了事就不是你一个的事了,说了之前的事,学生死亡一开始和家长联系了,

把事情摊明,医院报告也给家长看了,家长很难过,开始谩骂学校,这也能理解,毕竟失去了儿子,但是学生母亲随后提了赔偿,张口就要200万,学校没同意,那家长就说我儿子在你们学校死的,你们必须要负责。然后家长就去闹了。

最后学校还真拿了200万。所以笔者建议要求学校给予一定的赔偿,还有老师,给他们一个深刻的教训,同时孩子不管你偷没偷东西,你都不应该跳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