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明确化,权利明确谁也不能侵犯

2019-12-22     军中三剑客

剑客行者 三剑客

文/剑客行者 题图/大唐

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第一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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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消息,让很多的战友意外不已、惊喜不已,也是思考良多。

毕竟,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第一号令的方式向外公布,其意义比办法本身的内容还重要。

如果大家留心的话会发现,退役军人事务部自从成立以来,也先后公布实施了很多的制度规定,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等,给大家很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是这些办法制度,大都是以联合发文或者通知等形式发布,虽然也是执行的规章制度,但是和正式的法规条文还有一定差距,其影响力、强制力、权威性等还存在局限性。

一号令!是命令,不光听起来给力,意义也大不寻常。

说这是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也不为过。

一号令的出现,让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走进了法制化的时代。从依靠老的法规,到制定专属退役军人的法规,依靠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会给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又为工作发展保驾护航。

这是退役军人事务机构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的标志。之前的很多法规,都是各部门联合下发,事务部只是其中一个。而再之前,相关的退役军人的法律法规,都是以民政部、人社部等部委的名义出台的,只是相关部门法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存在。而一号令的出现,让退役军人工作自成体系开展工作成为现实。自成体系的退役军人工作,工作起来必将更加舒畅,给大家带来的获得感也必然更高。

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也正式以法规的方式走进历史舞台。文中,之前的民政系统变成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多级事务机构,也以独立专属的身份出现在法规里,来到生活中。由之前的分数多门,到现在的一个部门办理,不仅仅是给大家节省了时间精力,更让责任的履行和权益的保障得到有效提升。

这是一种责任的认领和履职的承诺。如果说众多部门联合发文还可以为履职不到位找一些理由的话,独立的部门规章则就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责任的认领,同时也是对履职尽责的承诺,而且这也是解决法规制度、责任使命衔接的有效方法。正如一位工作者说的那样,现在所有的职责都已经明确,想推给别人都不行,只能好好干干到位才好。

所以,一号令是值得每个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者高兴和骄傲的事情,也让我们对未来有了更多的期待。毕竟,一号令来了,二号令、三号令估计也在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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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说说《办法》的一些内容吧。虽然《办法》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大多数的退役军人没有关系,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付出和关爱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之前在晚上,也看到过听到过一些关于假的“伤残军人证”的消息,给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伤残军人和军队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进一步的规范调整也是势在必行。

当一个规范化的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全面实施落实的时候,我们需要关注其中的变化,以及变化背后要说的话。通过对照新旧《办法》的一些内容,对一些比较重大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希望能给大家一些提醒和帮助。

一是管理责任的变化。

新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旧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新旧办法关于管理责任权限的最大变化,就是将相关工作责任进行了定位和明确,由之前的民政部门变成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这一变化,其实是意料之中的,毕竟随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成立,相应的权责会随之转移、转交。之前虽然工作转交了,但是相关条文却没有进行修改和明确,有的时候也会出现一些权属方面的麻烦。这次以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这既是一份责任的担当,也是一份承诺。

二是适用范围的变化。

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解读:和旧办法相比,最大的的区别在于少了一款:(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也在新办法中有所体现: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取消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表述,也是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具体举措,也是适应公务员管理改革的一个举措。而新办法更加突出了权责的变化,所列五项具体人员都属于退役将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人员。而之前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权责划分相应部门管理。这样避免出现矛盾和拖尾扯皮问题的发生,更好的保障各类人员的权益。

三是申请资料的变化。

新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旧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解读: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材料的内容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明确,到底该提交什么,准备什么一目了然,便于落实和监督。其中,退役军人证的出现,则更加突出了退役军人的属性,同时也提醒大家退役军人证可不能随便丢失。

这里,办法中特别强调了“真实”一词。其实它针对的是社会上一些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相应保障待遇的现象。同时也提醒战友们,资料要提前准备,同时要准备齐全、完成、真实,切莫图方便和省事而编造虚假材料。

四是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的变化。

新办法: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和旧办法相比,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解读:这是适应国家机构改革和公务员管理方式改变的具体举措。增加的,是因为消防员转隶应急管理部。取消的,是因为公务员的管理和保障发生了变化。而增加的关于预备役、民兵民兵证件,则是为了体现对服务保障、参加参与国防事业而致伤致残人员的保护,避免因为身份问题影响了权益的保障和落实,也会温暖大家的心,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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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抚恤金发放时间的变化。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旧办法: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解读:新旧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下个月、第二月的表述。下个月,是下一个月份的意思,也就是当月审批结束,下个月就可以落实。而第二月,则有歧义,可以理解为下个月,也可以理解为下下个月。所以由第二月改为下个月,避免了歧义,规范了解读。

六是停发抚恤金及待遇的变化。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旧办法:……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解读: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对抚恤金停发的时限和内容有了改变。之前是第二年停发,现在是下个月起就停发;之前只停发抚恤金,现在是抚恤金和相关待遇一起停发。变化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人员对工作的不配合,以及恶意骗取相关资金的情况。而下个月停发的速度,其实也是提醒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莫无所谓,毕竟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

七是取消优待资格的确定。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旧办法:没有规定。

解读:从没有到单独成文,从很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到现在的具体明确,其实是对近些年来相关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更是为了把优先的资源用到用准、用对,用给合适的人员。

另外,规定中还有个细节值得大家回味,那就是要追回非法所得

其实近些年来我们听说过一些人员通过伪造等手段,骗取了相关身份获得了不少非法权益。很多人觉得假了就假了,我花了的钱还能让我退出来?是的,现在办法明确规定,一旦有那些行为的,不但会被停发,还会被追缴,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常举刀才能不杀人。虽然这些处罚看起来很无情,但是却是最公正公平,可以让适合的人获得适合的待遇,让那些非分之想有所畏惧和警惕。

八是适用范围的说明。

新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文职人员的出现,更体现了办法的与时俱进。虽然身份变了,但是这份尊重和关心没变。这也是这部办法暖心的地方。

未来,二号令、三号令会是哪个法规制度?你是否充满期待?
虽然目前尚不得而知。但专属的法规制度一定会更加保护退役军人的权益,规范相关工作,其实落脚点还是咱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KwvTR28BMH2_cNUgPFF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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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