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拿外卖腿摔伤算工伤吗?辨别不清的“工伤”,看这篇就对了

2019-09-28     央视社会与法

工伤,又称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近几日有网友在后台向小编询问,在公司下楼拿外卖时腿摔伤算工伤吗?

小王是北京某正规企业的一名新入职员工,因为公司食堂菜色单一,中午吃饭他会选择订外卖。公司门口的楼梯在下雨天会被雨水打湿,这天下雨拿外卖时,他一不小心从楼梯上跌了下去,造成脚部受伤。他想到了公司可以替他申报工伤认定的办法,但是公司以公司内部有员工食堂,不需要订外卖为由拒绝了他的诉求。

那像小王的这种情况,究竟算不算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王的情况是符合规定的,公司虽然有员工食堂,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在员工食堂就餐。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在下楼拿外卖时摔伤,也属于合理的工作场所延伸。所以该公司应当承担这部分责任。

但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行为属于工伤范畴呢?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认定”作了具体说明。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突发的意外情况,劳动者应该在尽可能避免伤害的情况下明确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果有类似的事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例》规定向公司提出合理的补偿诉求。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JwvJgG0BMH2_cNUgJQ7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