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在加油站贩毒牟利 获刑七个月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喻某在南昌市一加油站以20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从中牟利。第二日,民警在喻某所住小区将其抓获。喻某、邓某尿样与氯胺酮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
另查明:喻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一般累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