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圆桌 | 这两项营商指标飞跃式提升,专家解读背后北京贡献→

2019-11-04     发展北京

今天的“营商圆桌”,继续探寻中国营商环境排名提升背后的北京贡献。这次,我们邀请到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志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车虎副教授,他们对办理建筑许可、保护中小投资者两个营商环境考核指标,进行了详细解读。

根据今年世行报告,办理建筑许可大幅上升88位,位列全球第33位;北京市办理建筑许可得77.8分,比上年提高15.75分,实现了跨越式的提升。

北京这一指标相当于提升100位

中国的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便利度分值和排名较上一年度分别上升12.14分和88位,是10个指标中提升幅度最大的指标,为中国的营商环境便利度总分值提升贡献近30%。

世行报告中,北京这一指标的最新分值为77.80分,相当于排名第32位,较上一年度分别上升15.75分和100位。

从一些二级指标即手续、时间、成本占比以及建筑质量控制指数来看,北京市的手续为18个、时间为93天、成本占比为3.53%以及建筑质量控制指数为15分,分别较上一年度减少了4个手续、缩短了44.5天、成本占比下降了0.14%以及建筑质量控制指数提升了5分。

在以上这些二级指标中,北京市在办理建筑许可流程的时间及建筑质量控制指数两方面的表现十分突出。其中办理时间已压缩至100天以内,在办理建筑许可全球排名前33位的经济体中与新西兰并列第17位;尤其值得可喜的是建筑质量控制指数得到了满分15分,达到了全球的最高分,而该项指标全球仅有6个经济体获得满分。

两方面改革促进指标大提升

以上这些成效得益于北京市近一年来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大力度有效改革,主要体现在审批效率的提升及监管法规的完善两个方面。

在审批效率上,北京市办理建筑许可的审批流程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核发(14天)”、“环评登记(0.5天”)、“施工合同备案(1天)”和“发布承包商信息(1天)”等四项手续,并且将“获得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连接”的时间从49天缩短到20天;

在监管法规方面,启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工作,出台了政策集成式成果文件《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等,通过地方立法将改革举措予以固化和法治化,为改革的深化和持续推进提供制度性保障。

根据世行最新报告,中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位于全球第28名,相比去年提升36名,连续两年成为排名提升幅度最大的指标之一。其中,北京市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得分是72分,较去年的60分有显著提高。

完善法制 助力指标排名飞跃式提高

一直以来,北京市高度重视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高院、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主动作为、积极参与,研究提出修订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规范的建议,推动调整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参与与世界银行专家的磋商,助力指标排名飞跃式提高,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环境不断优化。

为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家进行“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制度多国比较研究”,全面梳理排名在中国前面的60多个经济体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析我国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上的优劣势,形成16余万字的报告,对研提修法建议和统一磋商口径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项措施 保护中小投资者提高12分

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关注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评估中小投资者能否防止董事滥用公司资产谋取私利,以及股东权利、公司治理保障和公司透明度的要求。

北京市2020年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提高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股东是否可以让有控股股东就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负责;控股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股东是否可以在董事会成员任期结束前无因解除其董事职务;是否禁止子公司购买其母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这四个方面中,第一个方面的指标提升了两分,其他三个方面的指标各提升了一分。

这四个指标的提升归功于以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股东是否可以让有控股股东就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负责”方面,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强调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在“控股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金”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明确了股东可依据不公平关联交易追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赔偿责任。

在“股东是否可以在董事会成员任期结束前无因解除其董事职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在此厘清了公司与董事系委托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均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进一步增强了股东的权利,降低代理成本。

同时,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将原第96条第一款“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30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在第3.1.5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进一步明确了董事聘任解聘。

在“是否禁止子公司购买其母公司发行的股份”方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子公司收购其母公司发行的股份,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对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上述改革,集中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了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力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HlDINm4BMH2_cNUg-d4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