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实施以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强化了对货运行业的管理与服务,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同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互联网开发通行证办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广大群众,由“最多跑一次”转变为“一次不用跑”。
据统计,截至7月30日,交警部门已经为42753辆次货车办理了区域通行证明,为2864家企业和2397位个人车主办理了面签手续。但是,仍有一部分车辆及驾驶人未办理通行证明或面签手续。对这部分车主及驾驶人,南宁交警给您提个醒,尽快前来办理。
因为遍布市区的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电子警察)已经完成了与通行证办理系统的衔接,随时可以开展非现场执法(“电警”抓拍)。为了保障自身的通行权益,您得抓紧办理通行证,这个懒,偷不得!
货车区域通行证明怎么办理?
下面两张图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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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规定:对下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一)全日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吸污车(含吸粪车、清污车等)等从事工程建设、市政管养等相关运输或专项作业的车辆(以下简称城市工程运输车)在本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二)全日禁止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通行民族大道(江北大道至枫林路段)、竹溪大道、厢竹大道、邕江大桥;
(三)每日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公路客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含旅居式挂车)在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依交通信号指示或者公路客车依指定线路通行的除外。
前述限制通行的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城市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身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处200元罚款。
一周后,南宁交警将公布“电警”抓拍货车违反“新通告”通行规定的违法名单,看看是谁“上课”不认真?!
以上内容,记住了吗?
该办通行证的驾驶人们,
要抓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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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苏铮列 编辑:黄登 黄思宁 撰稿: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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