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有多重,生命就有多远”。10月9日上午,霍山县法院下符桥法庭在与儿街镇巡回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8月18日,原告罗某与同伴在被告张某经营的鱼塘垂钓,同伴鱼竿不慎被鱼拖入鱼塘,罗某赶紧脱衣下水帮忙打捞,在鱼塘中央时,罗某因体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罗某亲属将鱼塘经营者张某以未采取有效施救,对罗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罗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79854.84元。
被告辩称,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罗某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当庭播放事故发生时的录像视频。因原被告双方未当庭达成赔偿协议,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