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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荔城法院一审宣判刘某某徇私枉法罪一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详情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时任莆田市某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刘某某,在负责办理一起因暴力讨债引起的寻衅滋事案过程中,明知郑某海等人与该案有关,仍接受朋友蔡某某请托并收受郑某海送的1斤茶叶和2条“中华”牌香烟,后通过伪造证人证言、和解协议书上的当事人签名捺印、隐匿案件前因及关键情节等手段,故意曲解客观事实,把原本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改为法定刑较轻的故意伤害罪,且不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使得检察机关对陈某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还使得郑某海、陈某拱等人逃避了刑事责任追究。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蔡某某收受郑某海送的8条“中华”牌香烟。
之后郑某海等人又实施了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0日,郑某海等人因上述暴力讨债一案被荔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为郑某海等恶势力犯罪分子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采取伪造证据、隐瞒案件事实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在荔城法院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此时正逢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荔城法院一手抓抗疫,一手抓审判,从快从严审理涉恶案件,彰显了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来源: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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