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出售银行卡“躺赚”?心动不如行动,最终难逃“刑动”!

2022-07-29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识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出售银行卡“躺赚”?心动不如行动,最终难逃“刑动”!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参内派出所破获一起虚假征信类诈骗案,在山东省菏泽市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15万余元。

去年5月21日,家住安溪县参内镇的纪女士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国家征信中心工作人员,并出示一张“征信截图”,称纪女士的支付宝异常需要冻结,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因从事售楼工作,纪女士十分清楚征信的重要性,一听说会影响个人征信,便非常紧张。

随后,对方以需要纪女士证明财务能力为由,要求纪女士将资金打入“安全账户”,并称验证通过后会原路返回资金,并第一时间恢复纪女士的征信。纪女士没有多想,按对方要求进行了转账。

然而,事情进展却并不“顺利”,对方先后以输错密码、没收到打款、银行延迟为由,要求纪女士多次转账,共计152100元。当纪女士向对方转去最后一笔账后,对方仍蛊惑纪女士继续打款。此时,纪女士才发现自己遭遇了诈骗。

当日18时22分,纪女士到参内派出所报案。警方随即对资金走向展开侦查工作,发现纪女士的资金均转入了山东籍男子董某的银行卡。随后,警方根据掌握情况,在山东省菏泽市将董某一举抓获。

经审,董某交代,其是山东菏泽一家理发店老板,去年在与顾客杜某泉闲聊时得知,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能赚一笔“快钱”,又因自己买房急需用钱,于是十分心动。

去年5月初,经杜某泉牵线搭桥,董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手中3张银行卡卖给杜某泉,之后由杜某泉邮寄给上家,并从中赚取200元介绍费。

7月5日,警方根据掌握情况,在山东菏泽一出租房内将杜某泉成功抓获。目前,杜某泉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

就能赚外快?

当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

最终沦为犯罪“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广西普法、安溪公安、泉州公安。仅供普法参考,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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