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买花生米打递减欠条,收货后拒不兑现:我又不是老板!

2022-06-23     全职宝爸徐国涛

原标题:安徽一男子买花生米打递减欠条,收货后拒不兑现:我又不是老板!

生意场上,最让人烦恼的事情就是要账,甚至有人写下“今天给明天给天天不给,今天去明天去趟趟白去”这样一副对联诉说要账之苦。

就像周大山一样,自己垫钱收购的农产品,收获的却是一张欠条,为了讨要这笔账,他真是费尽心血。生意伙伴原本相处不易,但最终还是撕破脸皮闹上了法庭。

当然法律是公正的,欠下的账也是一定要还的,这也是基本的诚信问题。

资金不足打下递减欠条‍

周大山在安徽蚌埠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生意已经十来年,因为信誉良好,附近的村民大部分都愿意和他交易,大部分的农村土特产品经过周大山的收购站销往全国各地。

别看这只是小小的收购站,但积少成多,也是相当不小的规模。蚌埠当地种花生的比较多,皮薄仁大,很受周边省市的欢迎,每年花生米上市季节,也是周大山十分忙碌的时候。

和周大山经常打交道不仅是本地农民,因为周大山收购和贩卖之间差价比较低,可是算得上质优价廉,很多二道贩子也愿意在周大山处购买,然后进行外销。周大山倒也爽快,毕竟生意不是一个人做成的。

而且这种模式也有好处,降低了周大山的物流成本,也能让货物及时出手,是一举多得的事情,反正有钱大家赚,只有不亏待别人就行,也是符合市场的基本规则和规律的。

和周大山交易的众多客商中,有一个叫刘义守的本地商户,但他是只管当二道贩子,不管从农民手里收购,比周大山要少一个环节。据刘义守本人说,他还是河南一家农贸公司的员工,专门在各地收购相应的农产品。

从两人相识到后期的多笔交易,刘义守一直是现货现钱,也得到了周大山的信任,而且刘义守主要收购的是花生米这种农产品,总体来说对周大山的生意还是有一定的帮助,双方的交易额也在逐渐攀升。

不过在三年前花生米上市开始,刘义守便只支付部分货款,剩余尾款一直拖欠。这样一个季度下来,累计欠下周大山货款17.99万元,此后一直没有支付。

周大山搞收购资金流量还是比较大的,这十多万元虽然不多,但也不是小数目,况且周大山看刘义守已经把花生米运往了河南,算是完成了交易,于是便向刘义守索要花生米交易尾款。

刘义守这一次并没有那么爽快,而是对这将近18万元的尾款一拖再拖,最后眼看无法再推脱,才给周大山出具了一张欠条。不过这张欠条可是打得有点意思,大意是承认欠周大山的货款,但后面要以打入周大山银行卡的钱数递减欠款。

拒不兑现自称不是老板‍

生意场上,拖欠货款倒不稀奇。不过近些年来大部分经济纠纷差不多都是这样起来的,所以很多做生意的人在交易之后产生拖欠,谨慎起见都不再以口说为凭,而是要求打下欠条,这或许也是一种法律意识的提升吧。

可毕竟拖欠的是货款,有可能一次性偿还,也有可能分多次支付,因此这种递减欠条在小商小贩之间涉及大宗物品交易的时候开始流行,也是被大多数商户认可的一种交易凭证。

这张欠条的内容是这样的“今欠到周大山花生米货款总欠款壹拾柒万玖仟玖佰陆拾元(179960元)此欠条以打银行卡的钱数为证递减(年底前还完)此为据今欠人刘义守身份证××× ,×年×月×日。”

在欠条出具当天,刘义守支付了周大山25000元,实际欠款为154960元。但就是这次之后,刘义守再也没有主动向周大山银行卡支付购买花生米的尾款,任凭周大山如何催要,刘义守始终无动于衷。

就这样,为了这笔钱,已经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之间的裂痕越来越深,周大山因为久索未得,一纸诉状将刘义守告上了固镇县法院,要求刘义守支付货款179960元。

按照人们普遍的看法,只要是上了法庭,也就是双方撕开了面皮,一场口舌之争在所难免,双方关系自然也降到了冰点。庭审中双方也是各说各有理,都试图将一件极其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复杂化,以获取法庭的支持。

当然,周大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交易记录等原始证据,并陈述了事情经过,以及向刘义守追讨欠款的录音等,以此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合同尚未履行的纠纷,也证明自身向刘义守讨要欠款的合法性。

面对欠条,刘义守承认是自己所签订,不过并不承认是自己欠下的这笔货款。刘义守辩称,自己只是河南某农贸公司的员工,负责采购像花生米这样的原材料,并不是该公司的老板,这笔货款是公司与周大山的交易,自己只是经办人,周大山应当向公司索要欠款。

这一下还真让周大山出乎意料,原本以为拿着欠条就能要到钱,没想到刘义守以这个理由进行辩解,意欲撇清与这笔欠款之间的关系。那么,刘义守的辩解能够让他置身事外吗?

举证不能欠款应当偿还‍

这个具体情况还有具体对待。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也有公司派出采购员四处采购货物的,不过一般会有相关的委派文件,最起码有公司的印鉴之类的证明,比如打欠条,就应当在办事人签字之后盖上公司的印章,这样才能证明货款是公司拖欠的。

所以,在无法分辨对方是否公司委派采购员的情况下,一般的交易需要有合同或者协议,送货单、托运单、欠条及各类结算票据等最基本的原始凭证,来证明债务的存在。

如果没有公司的印鉴证明是公司所欠货款,则采购员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如果采购员抗辩自己是为公司工作时所欠下的债务,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证据核定采纳之后,法院会依法裁定责任。

而且在民事诉讼中,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提出抗辩,这要列举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理由的真实性,如果无法证明,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刘义守虽然辩解自己是受公司委派向周大山采购花生米,但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抗辩意见不能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刘义守在十日内支付周大山花生米款154960元。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特别是经济纠纷,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对于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诉讼时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客观上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当然,对于有争议的欠条的效力,也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这些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和程序,在诉讼时一定要加以注意,以免因证据收集不及时或举证不能造成自身的权益受损,甚至形成让人憋屈的结果,得不偿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8b497991be6a0dfcdb2be0b403f71d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