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视角看什么是信托监察人

2023-05-23     汉正家族办公室

原标题:比较法的视角看什么是信托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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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人的三个称谓

信托监察人这个概念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称谓。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信托保护人,日本称为信托管理人,而我国称为信托监察人。

虽然名称和具体的规定不同,但都具有监督受托人,维护受益人利益,以及确保信托目的实现等相近似的职能。本文中,我们按照国内的说法,将其统称为信托监察人。

二、外国的信托监察人

1922年的《日本信托法》首次从现代法律意义上对信托管理人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管理人有权以自身名义为受益人利益,进行与信托有关的法院审判或者审判之外的行为。

该法规定了管理人的两种产生途径:一是依信托行为指定,即委托人指定;二是如果信托行为没有指定管理人,且受益人是不特定的或者受益人尚不存在,则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选定信托管理人。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保护人最早出现在离岸信托中,因为离岸信托设置在海外,委托人普遍存在较大的担忧,于是通过信托保护人来增强对受托人的监管。

1984年的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规定,信托保护人是指有权指示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有权决定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及有权任命和解除受托人的权利持有人。

比较特别的是,作为信托法母国的英国在信托法中并没有正式地出现保护人这一角色,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会用到保护人。

赵廉慧教授在《信托法107:信托保护人》中对这一现象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保护人的行为构成一种受信人的角色,这与受托人的角色一致,即保护人实质上也是受托人的一种。

三、我国的信托监察人

我国的信托法目前仅明确了“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2022年12月,《慈善法》修订草案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修改为“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进一步强化慈善信托的内部监督。

与此同时,我国信托法还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但是,对于家族信托,信托法尚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家族信托能否设置监察人呢?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完全可以参考公益信托,由委托人通过信托文件来设置信托监察人,并适当赋予其权利。

四、小结:

综上,信托监察人是由委托人(通过信托文件)或公权力机构(法院、政府管理机构)指定,为达成信托目的、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的人。

实践证明:信托监察人虽然通常不直接支配信托财产,却对影响信托正常运行的因素具有强大的纠错作用,是公益信托、家族信托架构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之一。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84540b092684f82ca6febf232347db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