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持政策
1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
1.扶持标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按照人均安排5000元、户均安排2万元、每户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落实,要全部用于“一户一策”工作梳理出来的种养产业和光伏扶贫等产业增收项目。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一半用于补助发展产业,另一半用于入股到与贫困户发展产业密切关联、带贫效果好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扶持金额和入股金额比例可根据贫困户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农户意愿和经营主体发展状况可以有所调整,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
2.使用方式
(1)产业发展补助资金。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中用于补助种养产业发展的部分,重点用于贫困户购买种子(种苗、种薯)、种畜禽、农药、肥料、地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的补助,以及贫困户按照县乡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标准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的奖励补助等。严禁用于以下方面:
购买家用电器、轿车等生活用品的支出;
新建住房或房屋维修的支出;
归还贷款或借款的支出;
家庭成员看病的支出;
子女上学的支出;
婚丧嫁娶及彩礼的支出。
(2)入股资金。贫困户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资金或购买股权的资金,要坚持农户自愿、群众参与的原则。要严格把关,慎重选择承接主体,确保入股资金安全和贫困户保底收益。不得向贫困户承诺脱离实际的高额回报分红,不得将贫困户入股的股金作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经营收入进行分红,不得将贫困户入股资金注资到有以下情形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农业种养产业无关;
新组建成立尚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生产经营状况不良,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差;
无担保资产、无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账簿记录不完整;
法人道德品行不端,有不良征信。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农发〔2018〕60号,2018年12月30日)
2
“扶贫车间”
1.财政奖补政策
“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2.金融支持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贷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58个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3年全额贴息,非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2年全额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优先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土地优惠政策
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认定的“扶贫车间”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上述内容中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其他扶持政策
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扶贫车间”建设,安排必要的项目资金,帮助各地完善“扶贫车间”涉及的水、电等各项基础设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扶贫车间”用水用电给予补贴,切实降低“扶贫车间”用水用电价格。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34号,2018年7月26日)
3
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
(一)奖励对象
2018年至2020年,在甘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一定数量甘肃户籍的贫困劳动力,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兑现奖补政策。
(二)奖补标准
1.就业奖补
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贫困劳动力参加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助。
2.创业补助
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省级创业典型,按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4.培训补助。
对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力,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企业每人1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33号,2018年7月26日)
4
龙头企业
1.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100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100万元。按照“在每个贫困县每个特色产业至少培育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目标,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发挥农业保险对产业脱贫的兜底作用,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
2.金融支持。加强银政、银企合作,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全部用于发展农村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充分发挥甘肃金控集团和各级农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优先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难问题。
3.用地优惠。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省里每年为每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00亩的指标要优先保障农业企业用地。对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现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实际不低于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属于永久性农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电价支持。2020年底前,对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以其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其新增生产用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5.税收优惠。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6.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凡在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22号,2018年7月21日)
5
果蔬保鲜库建设
1.建设内容。新建果蔬保鲜库的库内净储藏能力,需达到或超过市县申报、省财政补助下达的建设规模。保鲜库3立方米容积折合1吨储藏能力。鼓励移动保鲜库建设主体自主选择移动式冷库或箱式冷藏车。果蔬保鲜库建设材料由业主选择,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工质、蒸发器、电源、总装机功率等符合相应库容规模的技术参数要求,用电、用水、通行方便,建成后当年投入使用。果蔬保鲜库建设项目,申请、立项、设施及农用地备案等手续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设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建筑单位要有资质,把好建材质量关,确保发挥功能。
2.建设主体。贫困村果蔬专业合作社是建设主体,有能力的合作社可自主建设,没能力的合作社可与其他合作社联合建设,也可由龙头企业、供销社等市场主体代建。
3.扶持标准。建设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支持、建设主体自筹和产业贷款筹措。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扶持果蔬保鲜库建设。新建果蔬保鲜库100吨补助10.5万元,最高补助37万元。果蔬保鲜库建成后,经县级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由贫困村果蔬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经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贫困户。
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的移动式冷库或箱式冷藏车补助15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贫困户,也可折股分红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移动式冷库或箱式冷藏车可以委托贫困村合作社经营,也可租赁有关物流公司经营,租赁的方式和分红比例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移动式冷库或箱式冷藏车可采取招标形式选定2—3家生产企业统一采购,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确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村果蔬保鲜库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21号2018年7月21日)
6
农业保险
平凉市2019年农业保险中央品种和省级品种补贴标准
单位:元、亩、头、只
品种 | 单位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各级保费分摊比例 | |||||||||
中央财政补贴 | 省级财政补贴 | 市级财政 补贴 | 县级财政 补贴 | 农户承担 | |||||||||
对贫困户 | 对非贫困户 | 对贫困户 | 对非贫困户 | 贫困户 | 非贫 困户 | ||||||||
中央品种 | 马铃薯 | 700 | 3.0% | 21 | 40% | 25% | 15% | 15% | 20% | 20% | |||
玉米 | 600 | 4.0% | 24 | 40% | 30% | 15% | 15% | 15% | 15% | ||||
能繁母猪 | 1000 | 5.0% | 50 | 50% | 20% | 10% | 10% | 20% | 20% | ||||
奶牛 | 荷斯坦 | 10000 | 5.0% | 500 | 50% | 30% | 10% | 10% | 10% | 10% | |||
西门塔尔及 其他 | 8000 | 5.0% | 400 | 50% | 30% | 10% | 10% | 10% | 10% | ||||
冬小麦 | 300 | 4.0% | 12 | 40% | 30% | 15% | 15% | 15% | 15% | ||||
森林 | 500 | 2.0% | 1 | 50% | 30% | 15% | 15% | 5% | 5% | ||||
省级品种 | 苹果 | 4000 | 4.5% | 180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中药材 | 当归 | 3300 | 5.0% | 165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党参 | 3000 | 5.0% | 150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黄芪 | 2800 | 5.0% | 140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肉牛 | 7000 | 4.0% | 280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肉羊 | 700 | 4.0% | 28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蔬菜 | 高原 夏菜 | 2500 | 4.5% | 112.5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设施 蔬菜 | 13000 | 4.0% | 520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育肥猪 | 1000 | 5.0% | 50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
鸡 | 40 | 5.0% | 2 | 40% | 15% | 8% | 35% | 32% | 10% | 20% |
平凉市2019年农业保险县级
“一县一(多)品”品种补贴标准
单位:元、亩、头、只
序号 | 品种 | 单位 保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保费分摊比例 | 实施 地区 |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计划 (万元) | |||
县级财政补贴 | 农户承担 | 合计 | ||||||||
贫困户 | 非贫困户 | 贫困户 | 非贫困户 | |||||||
1 | 能繁 母牛 | 13000 | 4.0% | 520 | 90% | 80% | 10% | 20% | 泾川县 | 30 |
2 | 花椒 | 3000 | 4.5% | 135 | 90% | 80% | 10% | 20% | 灵台县 | 1 |
3 | 中药材 | 2000 | 4.5% | 90 | 90% | 80% | 10% | 20% | ||
4 | 能繁 母牛 | 13000 | 4.0% | 520 | 90% | 50% | 10% | 50% | 崇信县 | 44 |
5 | 核桃 | 2000 | 4.5% | 90 | 90% | 50% | 10% | 50% | ||
6 | 核桃 | 2000 | 4.5% | 90 | 50% | 50% | 50% | 50% | 华亭市 | 99 |
7 | 中药材 | 3000 | 5.0% | 150 | 50% | 50% | 50% | 50% | ||
8 | 早酥梨 | 2000 | 4.5% | 90 | 90% | 80% | 10% | 20% | 静宁县 | 4 |
7
光伏扶贫
1.电站规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2.资金来源:县级政府可统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资金、省上安排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在安排省级补助资金时,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所有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70%以上的整合涉农资金都要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到人扶持项目,其中70%以上的到户资金,原则上要用于“一户一策”工作梳理出来的种养业和光伏扶贫等产业增收项目。
3.运行管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县为单元进行集中运维管理。县级政府要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行和维护,保障光伏扶贫项目长期有效运行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财政资金支付土地流转费(租赁费)、运维费,也可从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
4.收益分配: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执行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省扶贫办负责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17号,2018年7月16日)
8
生态扶贫
(一)退耕还林工程
1.补助标准。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每亩补助15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兑现给农户,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用于造林)、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优先向符合退耕还林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积极鼓励引导退耕农户利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展林果业和林下经济等脱贫致富产业,带动贫困农民群众脱贫致富。
2.领取补助的程序。在退耕还林者的补助期限内,经县(市、区)林草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合格,乡镇将验收合格农户、面积、兑现补助等情况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林草局和财政局复审。县(市、区)信用联社根据县(市、区)林草局和财政局提供的兑现花名册,通过“一册明、一折统”将退耕还林补助直接打到退耕农户存折上。若有土地流转等情形的,按流转等相关合同规定执行兑付。
(二)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购买劳务,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办法》和省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湿地、沙地等管护服务的人员。
1.选聘条件。(1)选聘对象为上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续聘人员为选聘时上一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有劳动能力、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需要、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3)优先选择贫困程度深、少数民族、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退伍军人的贫困人口。
2.管护对象。对未纳入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的天然林,退耕还林的生态林和其它公益林实施管护。管护区域为集体林地,重点是集体的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
3.管护面积及工资。各县(市、区)根据拟管护区域的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各管护区域的面积,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不得低于500亩,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区划落界纳入补偿范围的国有林农场、集体和个人,集体、个人补偿资金11元/亩,国有9元/亩。通过“一卡通”发放。
(四)天然林保护补助。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10.30元/亩;地方级公益林2015-2017年补助标准为2.70元/亩,2018年补助标准为9.94元/亩。
“三保障”扶持政策
01
教育扶贫
1.学前教育
对全省幼儿园中甘肃户籍在园幼儿实施免除保教费补助政策,低于1000元/年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高于1000元/年的按1000元免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低于1000元/年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高于1000元/年的按照上限不超过2000元/年的标准免除;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保教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园幼儿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补助资金。
2.义务教育
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列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提供营养餐。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
3.普通高中教育
对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读生、借读生除外)按照每生每学年2000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中等职业教育
对中等职业学校在籍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中:普通专业学生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年/生,农医类(不含口腔和美容)学生免学费标准为2300元/年/生,艺术非戏曲专业学生免学费标准为3000元/年/生,对艺术类戏曲专业学生免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5.高等教育
对省内高职(专科)院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50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对考入高等院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和在校生,本科生按照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限额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就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02
基本医疗
1.落实“先看病后付费”。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从2018年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
2.推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城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相关部门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3.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从2018年6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4.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03
安全住房
(一)危房改造鉴定标准(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A级标准: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A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3.梁、柱: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B级标准: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B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2.墙体: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有轻微裂缝;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4.楼、屋盖: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5.次要构件: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C、D”级标准属于危房。
C级标准: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C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2.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4.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D级标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D级标准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2.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4.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二)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
1.实施对象
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其中:2018年实施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同步完成其他农户危房改造;2019年实施剩余的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2020年全面收尾。
2.改造方式
拆除重建。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C级危房但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加固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和鼓励C级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各地要出台鼓励政策,制定加固方案,确保加固质量。
政府统建。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特困户,可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的方式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
房屋置换。根据群众意愿,可通过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3.建设标准
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及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
住房面积。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4.补助标准
“两州一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1.1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1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1万元。
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8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8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其他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6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
5.操作程序
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乡(镇)报送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下发至各村进行公示。
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逐户逐项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发放。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标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
6.工作要求
四类对象认定到位。危房精准鉴定到位。建设标准执行到位。资金效益发挥到位。档案管理规范到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44号,2018年7月27日)
04
易地扶贫搬迁
1.搬迁对象:经县、乡、村、社逐级确认,居住在深山、石山、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人口。
2.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采取进城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行政村内就近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依托重大工程和国有农(林)场建基地安置等方式集中安置。
分散安置;采取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
3.住宅建设面积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4.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由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制定本区域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但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按人均8000元补助,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按照人均9740元、专项建设基金按照人均5000元、长期贴息贷款按照人均3.5万元的最大资金额度分配,以上三部分资金按年度搬迁计划分配到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后,由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使用,既可以用于住房建设,也可以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省级财政资金按人均5000元补助,全部用于住房建设;每户可申请享受10年期低息贷款10万元,搬迁群众还本付息。
社会救助政策
一
兜底保障对象
1.兜底保障对象的范围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统称为兜底保障对象。目前,兜底保障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另一类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这两类对象不同的是,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不存在问题。纳入建档立卡的兜底保障对象,是因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还没有解决到位,这些人员“三保障”和饮水问题解决到位后,要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但不能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2.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还应包括以下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些家庭如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到一、二类保障范围。
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范围。
3.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规定
申请或纳入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但以下情形可按单人户施保: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这里的“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这里的“重病患者”指的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这里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4.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5.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不低于年人均8174元、5226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其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三档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2400元、3600元进行补助。
二
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
一类对象:4020元/人·年(人均月335元);
二类对象:3816元/人·年(人均月318元);
三类对象:1008/人·年(人均月84元);
四类对象: 696元/人·年(人均月58元)。
三
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
1.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3.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30%的标准给予资助。
3.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5%的标准给予资助。
四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2015年9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是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二是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不包括听力言语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每人每月按50元。
(三)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贫困残疾人享受的优惠政策
通过扶残助学和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学前教育残疾儿童每年补助3000元;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每年补贴500元;高中残疾学生每年补助1000元;大学残疾学生每年补助2000元。有就业愿望的自主创业贫困残疾人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
来源:平凉市林业和草原局
制作:中共平凉市委网信办
审核:雷勇 何文
编辑:蔡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