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货已经发了,但客户要求下个月再开票;
2、 合同刚签订,客户就要求先把发票开出来;
3、 客户准备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要求在他升级后再开票(专用发票);
4、 业务员再三嘱咐,这个月业绩达到了,下个月再给客户开票吧;
5、 老板也交待,等客户要发票的时候再开吧;
6、 合同中约定了收到货款才开票,一直没收到款,所以不能开票;
7、 钱已经付了,货物也已经收到了,但供应商迟迟不开票……
天哪!做个财务怎么这么难,不就是开个发票嘛,老板、业务员、客户、供应商都打着自己的算盘,开票时间到底谁说了算啊?
小编在此郑重澄清:开票时间谁都不能说了算,即使开票时间合同中已约定,但开票时间法规说了算,合同约定违背法规的一律无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是开票时间,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因此,该不该开票,该不该取得发票,需判断双方之间发生业务的结算方式。小编总结了现有增值税方面的法规,将结算方式与开票时点的关系列表如下:
提醒财务人员,开票时间过早,就早交了税,浪费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开票时间过晚,存在延迟纳税的风险,可能涉及滞纳金和罚款,所以,开票时间不能任人摆布,要根据结算方式确定。
小编建议,财务部最好能以书面的方式发出通知,规范公司的开票时间,同时,对于涉及采购和销售的合同,财务部也应履行审核职责。
法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税[2016]36号
小贴士:
对于上述提到的由于客户即将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想留到升级后再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最近有不少财务向我们提问过该怎么处理,小编的建议是可以先在当期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待客户需要专用发票时,先红冲原来的普票然后重新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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