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民法"典"亮生活》来到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主持人郭峥和嘉宾滇池学院法学院教师王晶、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博,还有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的同学们一起聊聊助人为乐的快乐和担忧。
主持人(左一):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主持人郭峥
嘉宾(女): 滇池学院法学院教师 王晶
嘉宾(男): 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雨博
在现场讨论中,我们不难感受到遇到问题,这些可爱的年轻人心肠热,愿意帮,但或是受限于自身能力,或是社会复杂情况,大家的热心中又不免有警觉和担忧:我帮忙帮出纠纷怎么办?
先来关注一个
救助他人的案例,
由都市频道刘莎、欧阳演绎。
做好事竟遭索赔?我们可以放心的做好人吗?
在公园的楼梯上,老欧对身边即将摔下楼梯的莎莎本能的发起救助。
莎莎在老欧的救助下没有摔下楼梯,但是莎莎的手臂在救助的过程中突然脱臼了。
莎莎要求救助人赔钱。
问题:救人过程中,导致被救人受伤,施救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滇池学院法学院教师 王晶:“它的全名叫做善意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的豁免权。在此之前,我们国家民事基本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当中都没有对此有任何的一个规定,所以说可以说这条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个规则,专门来保护善意救助者的一个法律条文。”
专业人士、律师的观点是什么……请关注《民法“典”亮生活》。
跳水救人手机损坏,这个损失怎么办?
周围群众:“来人呐!有人掉河里啦!”
周围群众:“快救人!大哥你小心救人啊,小心。”
周围群众:“救上来了,太好了。”
在路边散步的老欧把跑步跌落致河道的莎莎救起。
老欧:“我说姑娘啊,你有什么想不开的啊?”
莎莎:“我没有想不开,我正跑步呢,太滑了,我就摔进去了。”
老欧:“啊,好好好那我就放心了,你看这样,刚才为了救你我的手机也泡水里了,现在打不开了,这个维修费是不是该你出一下!”
莎莎:“没钱。”
老欧:“这个是因为救你才坏的呀!”
莎莎:“我求你救我啦,你自愿跳的呀,怎么会该我赔呢。”
老欧:“那该谁赔呀?”
问题:救人者老欧的手机被水泡坏了,他能向被救者要手机修理费吗?
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雨博:“是可以要的。民法典的第183条。保护他人权益的行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应当由侵权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没有侵权人,或者说侵权人找不到以及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助人有义务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想帮忙,但不敢,怎么办?
现场观众:“我首先得看那个地儿有没有监控。”
问题:如果想要助人为乐,同时又想规避后续的一些风险,什么操作会有效?
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雨博:“要分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愿不愿意做这件事。第二是我自己会不会有其他的责任,个人觉得我愿意把刚才讲的第一点放在前面,如果没有摄像头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我宁愿相信这个社会好人是多的,没有那么多的陷阱。如果说情况没有那么紧急,我们自然可以采取一些救助措施。有一些很搞笑的视频是我先把这个摄像头开着,开了以后我再去选择。”
滇池学院法学院教师 王晶:“我们可以结合多种的一种救济帮助方式,比如说我们可以报警,我们可以呼喊旁人,还可以控制维持现场救助秩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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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本期节目!
民法“典”亮生活
播出时间:
周六(12月25日)18:40
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
YNTV-2《都市条形码》
周天(12月26日)晚21:30
云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
YNTV-6 《民生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