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与家族信托的强强联合——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的典型架构
目前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中,保险金信托是十分受欢迎的一种家族信托设立方式,保险金类型的家族信托实际上是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将保单植入到了家族信托的模式。一旦发生保险赔付,保险金并非一次性直接赔付给受益人,而是作为家族信托的财产进入到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协议中的原定规划获取财产,而受托人也可以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实现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保护与增值的基础功能。
在这种架构上,保险金信托实现了保险与信托的功能互补,并且较之一般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更低,使更多的家庭可以使用家族信托这一工具进行家族的财富传承管理与规划。
但保险金信托也并非如一般的宣传所言,总是能够实现1+1大于2的效果,例如在资产的隔离保护功能上,与传统的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相对较弱。在实践中,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此外,一个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与信托双重功能的保险金信托有赖于针对委托人的特殊情况与个别需求进行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定制,但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金信托多为标准化的信托产品,在专业定制方面仍需改进。
2. 家族企业海外置业的安排——离岸信托
离岸家族信托通常是指在离岸属地(包括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成立的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在操作上家族信托类似,但因为离岸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使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故离岸信托一直受到富豪们的青睐。
离岸信托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但离岸家族信托也并非毫无风险,最常见的潜在风险来自配偶以及债权人。针对配偶基于信托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挑战信托有效性的情况,开曼群岛、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法院认为在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者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会依据国际私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如委托人人住所地为中国,则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相反,耿西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则不考虑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对于债权人,若家族信托的设立是出于故意欺诈债权人为目而设立的,离岸地通常也认为转入信托的资产都是无效的。
此外,离岸信托法律的背后实际上大国与离岸地区的博弈。在近些年“全球税务透明化运动”之下,绝大多数的离岸地已经加入了国际税务信息交换的体系,仅依靠信息不透明而规避税务以及债务的时代也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家族信托并非瞒天过海的把戏,在尊重法律之上的家族信托才可以赢得法律与社会的尊重。实际上,离岸家族信托和国内信托各有优势,且因国内和离岸地适用法律不同,究竟何种信托模式更合适家族的财富传承,仍需要结合境内外的资产情况以及家族本身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选择适合家族自身的离岸地,对境内、境外资产设立不同的信托架构,以合理配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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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知乎星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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