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正值中秋佳节的好时段,
除了吃月饼和赏月,
科技圈还有一件大事情!!
苹果公司发布了三款新机,
引发各路网友们的纷纷吐槽,
但新款机型预售却一分钟破亿,
不知,连夜抢手机的人潮中有没有你?
有了新手机,一定能想到电话卡,
这对“泡面搭档”不离不弃,一直在一起,
但是手机再好,如果有张恶意扣费的电话卡
也是件让人很糟心的事情,
你是不是也经常遇到以下情况
手机套餐经常会被多扣钱?
刚充好的话费,几分钟就消失?
流量莫名其妙就没了?
你是忍气吞声?
还是投诉无效?
还是据理力争?
小编告诉你,消协能帮你找回电话费哦~
案例回顾
2016
12月
消费者杜先生于2016年年底在唐山某通讯公司办理了购机入网业务,并同时与该通讯公司签订了在网协议。
协议内容:
从2017年1月开始,协议期为三年,协议期内消费者每月支付136元,即可享受相应的手机、固话、网络套餐,协议期间消费者不能退网。
2017
2017
1月
业务办理之后,消费者杜先生一直正常使用。
11月
从2017年11月开始,通讯公司每月收取的费用不再是136元了,而是150元,每月多了14元。
3月
工作人员回复:多收的14元叫做“靓号费”,理由是杜先生购机入网的手机号属于“靓号”,按照公司规定每月应收取“靓号费”。杜先生提出:“当时入网签订协议时为何并没有约定这项费用。”工作人员答复:“当时由于电脑系统原因导致工作有疏漏,所以从2017年11月系统修复完毕后才开始计费,免除了11月份之前的‘靓号’费。”杜先生对于这种解释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又找到该通讯公司的的客服部门进行投诉,但也是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来到河北省唐山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唐山市消协受理后,及时与该通讯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该通讯公司表示,事实正如消费者所述,每月多收取的费用属于“靓号费”。
唐山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依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双方签订的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就已生效,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消费者已按照协议每月足额缴纳了费用,通讯公司也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服务,经营者无权单方面更改协议,所以该通讯公司收取的协议外的费用并不合法。
处理结果:在消协的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通讯公司向消费者表示歉意,为消费者退还并赔偿了多收的费用及经济损失,使问题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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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
案例评析
依据上述条款,消费者和移动公司签署的合同,在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合同即时生效,经营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即消费者每月支付136元即可获得套餐内的所有权益,无需额外支出费用。
即使所谓“靓号费”的遗漏是由于通讯公司工作失误,需要变更合同,也应当与当事人协商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变更。通讯公司自己是无权单方面更改合同的。
通讯公司每月法律上的合法理由,而单方面多收取消费者每月14元话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返还。
消费者在发现通讯公司私自增加合同金额时,也有要求通讯公司返还的权利。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定期查询话费账单,发现有与自己所订购的产品不符时,应当及时反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来源:河北省唐山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