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综合保护手册》节选 (十一)

2024-07-02     大西北消息速览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综合保护手册》节选 (十一)

性侵害典型案例

案例1:男生有可能遭受性侵害

案情简介

小明(男,12岁)在楼下玩耍时与被告人李某某(30岁)相识,李某某假借聊天询问小明父母和家庭情况,得知小明系奶奶独自照料后,将小明带至其家中,并播放淫秽视频观看,后李某某哄骗小明脱掉裤子,抚摸其隐私部位。小明回到家中,因恐惧和不安告知奶奶,遂报案。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以案说法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小明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满足性刺激,播放淫秽视频、触摸男童隐私部位,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当今社会,男孩子也有可能成为被性侵的对象。面对侵害,不要羞耻和害怕,勇于举报,让侵犯者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网络上有可能遭受性侵

案情简介

小彤(13岁)系初中学生,因父母忙于工作,疏于对其照顾和交流,小彤便在QQ上聊天交友,寻求安慰。小彤与被告人王某某(40岁)加为好友,王某某嘘寒问暖取得小彤信任后,多次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及视频,并引诱其模仿淫秽图片及视频中的动作,自拍大量裸照和抚摸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王某某将上述图片视频保存观看。后小彤的家长发现后报案。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3:警惕熟人作案

案情简介

小军(19岁)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小莉(13岁),两人互加好友后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一天,小莉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找到小军寻求帮助,小军对她好言安慰。晚上,小莉想回家,但小军劝她和自己在一起,否则就分手。之后,两人连续多日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小莉父母报警,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小军有期徒刑五年。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管被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在明知对方可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进入青春期后,未成年人对异性产生好感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但一定要规范自身言行,否则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供稿:安稳科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2ad1394c0f0ccb57df6f9829c095b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