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为不到3万元的小事情,这家企业损失1600万

2019-09-12     理个税

【场景案例】

2019年9月5日,万邦达(股票代码300055)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根据税务核查,吉林固废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罚款29,999.32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与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的沟通,滞纳金2,250,385.95元。本次补缴税款,公司拟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减2017年度利润总额1,413,025.88元,调减2018年度利润总额12,574,775.06元,因滞纳金减少2019年度利润总额2,250,385.95元。


【风险点睛】

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大时代下,企业往往会忽视环境保护问题,因环保问题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企业而言,一旦被查出环保问题,很有可能面临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本例中,吉林固废因在2017年9月受到不到3万元的罚款,却影响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直接导致吉林固废退还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300多万,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同时还要进行账务调整,对企业而言不仅损失巨大,而且处理起来十分麻烦!

另外,企业受到环保处罚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IPO,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发行人在最近三年不应有重大违法行为,如果拟IPO公司在三年内受到过环保处罚,发审委很有可能将此作为否决公司发行上市的理由。

【结论点评】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觉得环境保护是小事,但是如果污染环境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致使税收优惠的享受受到影响,因小失大。

俗话说得好“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企业在重视效益实现的同时一定要兼顾到环境保护,企业的基业长青离不开可持续发展的成长模式!

【政策点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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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1qPiJW0BJleJMoPMRMN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