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开展的“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现场,不少市民咨询职工工伤待遇政策。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新职工还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社保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心地解答。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在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伤伤残的,还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保工作人员提醒,要享受此待遇,需要注意几点问题: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如果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非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服务机构继续治疗。只有使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服务标准和药品目录要求的,才能由基金支付。超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费用只能自行承担。工伤人员在治疗工伤期间,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有市民咨询,如果新入职的员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社保工作人员介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据了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职工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而绝大多数工伤事故是可以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而避免的。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因事故而造成的工伤职工救治、康复费用及经济补偿等支出,使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入有效的良性循环。工伤预防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社保中心呼吁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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