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亡,对已经有孩子的女性来说可谓灭顶之灾,不仅在感情上要承受亲人丧失之痛,而且面对未来也是不小的压力。特别是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交织,如果不坚强一点,烦恼更会如影随形,随时都有可能让人崩溃。
近日,云南省弥渡县女子张某就陷入这样的烦恼之中,在男子意外去世后,虽然获得了一笔不菲的赔偿,但带给张某的却只是短暂的安慰,随后家庭中的各种不顺心接踵而至,还和公公婆婆因为孩子抚养问题闹上了法庭。
张某的男子沈某于2022年6月在外打工意外身亡,当时张某不仅已经有个7岁的女儿,而且还怀有身孕,这样的打击可想而知。好在随后全家共获得118万元的赔偿金,在分割过程中,张某为了出门打工求生存,和公婆商量将其中50万元存入婆婆账户,由婆婆代管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
但好景不长,由于家庭摩擦不断,2022年6月张某一气之下将两个小孩带到外地,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孩子。2022年张某回到家里拿东西的时候,因琐事和公公婆婆发生争执,张某被打伤。已经身心俱疲的张某不堪忍受这样的待遇,随后将公公沈某某和婆婆杨某起诉至弥渡法院。
张某当时提出两个诉求,一是沈某某和杨某共同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000余元,二是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沈某的遗产及身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明确。张某的诉求随后遭到沈某某和杨某的坚决反对,并认为张某诉求不当。
首先婆婆杨某认为,张某之前在家里带娃,对家庭并无多大贡献,且儿子沈某的子女应当由自己老两口抚养,沈某的身亡赔偿金主要是针对老人赡养和子女抚养作出的损失性赔偿,张某不应当进行分割。
杨某这种认知在社会上占绝大多数,这是因为很多人把身亡赔偿金和遗产始终分不清,而且对其中的分割方法认识非常模糊。一般人都认为身亡赔偿金大部分应该属于死者父母和子女所有,对死者女子仅只能做少部分补偿。这种认知在广大农村地区十分盛行,也导致因此发生的纠纷不断。
身亡赔偿金究竟应该怎样分割呢?身亡赔偿金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也就是说凡是与死者在同一家庭单位的成员,均有权力分配身亡赔偿金,一般来说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权分配的其他成员,如收养的子女或代为抚养的亲属等等。
身亡赔偿金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并非特指抚养、赡养方面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应当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均等分配,有几个家庭成员就分成几等分。身亡赔偿金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分配,除非当事人主动请求分割。如果当事人有主张,则应当视为家庭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混合赔偿。
如果诉诸法院进行分割,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在分割的时候,应当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生育部分的分配应当根据死者与当事人的联系亲疏远近、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困难与否进行分割,并不是等额分配。
当然,分割身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分割或者转让,如果提出的话,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可将其份额纳入整体重新分配或者定向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发生父母和子女之间或者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因此也是一种亲情纽带和善良风俗,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本案中的情况却稍显复杂一些,在对簿公堂之前,张某和公公沈某某以及婆婆杨某已经达成了一致分割意见,后来还将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明确,并将50万元抚养费分给婆婆代为管理使用。不过此后双方发生矛盾,张某中途反悔提出索回抚养费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现实生活中,儿媳与公婆的主要联系纽带是男子和儿子,如果这个纽带发生意外,儿媳与公婆的联系自然就消散了,在分割身亡赔偿金的时候,往往公婆会极力反对给予儿媳分割过多,因为一般人从感情上始终难以接受自己儿子的卖命钱给予一个可能无法留在本来家庭的“外人”。
而儿媳作为女子和母亲的角色,也往往会为自己和子女争取更多,一方面农村的很多女性男子一旦身亡,总会觉得失去依靠,从感情上来说并不比公婆更容易恢复,特别是与男子有了爱的结晶,拖儿带女的话,无形中对未来生活的压力倍感恐惧,也需要从分割更多的赔偿金来得到安慰。
在处理这种纠纷的时候,往往应当情理法相结合,一般都是使用调解手段化解更为妥当,尽可能过得满足争议双方的要求,这样也能尽量避免今后还会因财产、小孩抚养等问题发生争议,从定分止争的角度来说更为恰当一些,也更能为双方的情感所接受。
2022年6月21日,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张某主动原谅了公婆,并撤回了要求支付医疗费的诉讼。公婆沈某某和杨某也主动放弃了孙子孙女的抚养权,并当庭返还了儿媳张某22万元的抚养费,对此前的分割意见均表示不再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