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游客在内蒙古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时,遭遇宾馆要求其第二天早上8点前退房一事引发关注。记者调查发现,该景区多家酒店默认上午9点退房。
提前退房意味着顾客得提前起床,提前吃饭,提前整理,行程必定紧张了很多,特别是拖家带口的游客一不小心就会过了退房时间。而按酒店的规定,过时就要加收第二天的房费,这样的做法显然非常不公平。
面对游客的质疑,宾馆工作人员提出的理由竟然是“游客来景区游玩通常不会睡懒觉”。这就奇了怪了,游客大老远跑到国家森林公园去玩,不就是为了停下匆忙的步伐,多休息一会,多享受宁静的时光,这般规定根本不是在吸引游客,而是在向游客说不。
长期以来,对于酒店退房时间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中午12点退房已是行业惯例,这是大家墨守的规则。没有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提前退房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事实上,关于行业惯例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也早就认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这里的“交易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业惯例。因此,当合同双方对某一事项没有明确约定时,可参照行业惯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说自话。
随后,一些宾馆还搬出解释称,由于地处山区,条件不是特别好,留给工作人员换床单、被罩的时间不多,这样的理由显然也无法说服公众。应对天气是宾馆行业最基本的要求,难道下雨天下雪天宾馆就得提前退房,否则就不营业了?这些理由难以掩盖宾馆随意解释更改规则、滥用市场地位的不诚信行为。
对宾馆来说,早点退房自然可以早点整理房间,早点将房源挂在网上,早点迎接客人,多做一笔生意。可是对顾客来说,这是对他们合法利益的侵害。监管部门也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管不顾,任其作为,这样的恶劣先河不能开,这样的歪风也不可长。
将宾馆退房的时间定在中午12点,这样的行业惯例是兼顾宾馆和顾客双方利益基础上作出的最优选择。而现在,很多地方的宾馆酒店为了提升服务,都在纷纷采取用往后延时退房的做法,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需求。这种以人为本的做法才符合社会期待,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