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是怎么规定的: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所说的“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具体怎么理解,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作出了解读,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
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可能会有专人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从文件中不难看出,第一种的“实物赔付”,明显对保险公司比较有利,因为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而第二种的“现金赔付”,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按理修理厂应该给被保险人开具发票,被保险人是企业的,企业可以凭修理费发票作为被保险人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明显,“现金赔付”对被保险人有利。
温馨提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区分实物赔付还是现金赔付,避免不得抵扣的风险。
最后小编分析一下被保险人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区分情况来看:
情况一:“实物赔付“方式
“实物赔付”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所以被保险人未发生任何支出,所以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情况二:“现金赔付”方式
一、企业(被保险人)先收到保险公司赔付,后续发生维修支出:
1、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被保险人自行到修理厂维修车辆,发生相关支出
借:相关成本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若未认证,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被保险人)先发生维修支出,后续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
1、支付修理费
借:相关成本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若未认证,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相关成本费用等
(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温馨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正常原因情况的下的发生的保险赔付,公司(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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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0pG2B28BMH2_cNUgyx2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