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纪委“441”工作法提升案件审理质效

2019-12-19   清风咸阳

今年以来,永寿县纪委监委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形势,积极探索案件审理工作方法,精准把握审理工作流程和定性量纪,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质效。

坚持“四项制度”,加大对案件审核审查力度。坚持案件预审制度,县纪委监委各室、派出纪检监察组和各镇(街道)纪(工)委移送的立案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提出重新审查调查建议,由案件核查组重新审查调查,对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提出补充审查调查意见,由核查组补充审查调查。坚持协调沟通制度,在审理过程中,对疑难复杂和有争议的案件,积极与承办人协调沟通,及时掌握案件办理的“活情况”。坚持审理谈话制度,将审理谈话做为维护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及时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及时召开审理小组会议,对案件定性、处分档次等进行集体审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严把“四个关口”,提升案件审理质量。严把事实证据关,对被审查调查人错误事实严格审查,认真审核鉴别,做到只有违纪人员陈述的不定案,只有一个证人证言的不定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不定案,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不定案的“四个不定案”。严把定性量纪关,对违纪行为构成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合理运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确保定性量纪准确。严把手续程序关,对案件审查调查阶段相关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因手续不全、程序不到位,造成执纪偏差。严把处分决定执行关,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进行宣布,并及时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时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依据、影响期等进行说明。

健全一套机制,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机制,采取明确回访主体、回访对象、回访原则、回访方式、回访内容和突出谈心交流、关怀目的、回访效果运用的“五明确三突出”举措,在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力度的同时,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全覆盖式回访教育,扎实做好做实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帮助受处分人员放下“包袱”、回归初心,在全市营造知错纠错、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永寿县纪委 乌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