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琐事心生不满,借酒浇愁后为泄愤竟然连续点火,将一彩票投注站点燃烧毁,因犯放火罪锒铛入狱。正是:生活不如意事八九,借酒浇愁愁更愁,为泄私愤走邪路,锒铛入狱做囚徒。
据山东省烟台芝罘区法院2020年6月15日消息,该院日前对一起放火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涉案被告张某冬因对生活不满,借酒发疯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正值壮年的张某冬是芝罘区一普通居民,2019年4月16日,张某冬饮酒后四处闲逛,因为琐事心中一股怨气上升,当他行至大海阳路兴源酒店门口、大润发超市北门、白秋街等处时,用随身所带的打火机点燃杂物进行放火,但并未造成相应损失。
要说此时的张某冬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在发泄不满后应当有所收敛,但张某冬是越干越来劲。当其行至该地域一福利彩票投注站时,张某冬再起犯意。将投注站北侧的纸盒、木块及路边停放的三轮车上的杂物点燃。
这一下可了不得,因为三轮车上放置的是塑料和棉被,一瞬间便引起了熊熊大火,致使彩票投注站以及三轮车上的棉被等财物被烧毁,附近居民报火警后才将其扑灭,而张某冬被现场抓获。经鉴定,张某冬烧毁物品价值2万多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行为实在太过恶劣,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却给公共安全在成危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进行了相应判决。
放火罪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的张某冬无端起意,焚烧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放火罪,符合放火罪侵犯的客体、主体、认定要件,判定张某冬放火罪符合法律规定。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后果难以预测。但如果是将火情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多数人安全,应当根据事实和具体情节,酌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在实施放火行为中,如果是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也就是说,放火罪侵犯的必须是他人的安全和公私财物,不能一概而论。
放火罪只要是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应该立案,另外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必须立案审查。自古以来杀人放火都是重罪,现在也不例外,因为直接涉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定罪量刑上,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要接受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就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人生在世哪有事事如意,心情不好的时候应该静思己过,或者需要发泄的话可以到空地怒吼,或者打沙包转移情绪,或者看上一则笑话,看一部喜剧电影。切不可意气用事,用放火的方式来消除愤懑,这样很容易触碰法律底线,不仅于事无补,还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