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師生被砍殺!從法律視角看這起惡性傷人事件

2021-04-30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幼兒園師生被砍殺!從法律視角看這起惡性傷人事件

幼兒園師生被砍殺!從法律視角看這起惡性傷人事件

2021年4月28日14時許,北流市新豐鎮民辦健樂幼兒園發生一起傷害事件,初步了解有16名幼兒、2名教師受傷,其中兩名幼兒傷勢較重。目前,玉林市、北流市正在組織力量不惜一切代價救治受傷人員,公安機關已抓捕犯罪嫌疑人,具體情況正在調查處理中。

雖然案件目前還沒有調查清楚,但是老百姓對於這種毫無人性的行為已經怒不可遏:為什麼要殺手無縛雞之力的小孩子?而且歷史上這些惡性事件並不少,那為什麼還是有類似的事件發生呢?我們是不是應該有所反思呢?

事故發生是在14時,幼兒園都處於午休時間或者剛開始下午的課程,也就是說,孩子們應該都在幼兒園中。而且新聞報道中說,這名男子是陌生人,也就排除了是孩子家長行兇的可能,那陌生人能夠隨意進入幼兒園嗎?如果不是,那陌生人是怎麼進入幼兒園的呢?有沒有保安看守?幼兒園的門會不會上鎖?這些問題都需要公安機關認真調查。對於這些問題的調查一方面是為了從中吸取教訓,避免日後發生類似事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追究幼兒園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取決於上述需要調查清楚的問題的答案。

除了調查幼兒園管理方面的情況,還需要重點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是否能夠承擔刑事責任,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雖然調查結果還沒有出來,但是這也不妨礙我們對於其情況的假設與責任的分析。如果當事人精神正常的情況下故意實施殺害他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考慮到該案的社會影響與手段,很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當事人經過鑑定確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則適用強制醫療程序。

另外,如果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正常,則我們還需要考慮其作案動機是什麼,雖然從法律的角度上動機是什麼不影響是否構成犯罪,但是探求其動機是為了避免日後再度出現這種悲劇!之前發生的惡性傷人的當事人是覺得社會不公、仇視社會。本案中的當事人也是這樣嗎?我們可以在新聞中看到,案發地點離新豐鎮政府僅40多米,如果其對社會不滿,為什麼不去找政府?

上述疑問都需要公安機關給大眾一個答案,我們不希望這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SAqQ3kBrsvY2_Uu8yn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