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簽訂的補償協議有效嗎?自己檢查一下
「家裡大人都出門有事,只留有十歲的兒子在家看門,徵收方用玩具哄了哄孩子,就讓孩子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
「就因為我沒有簽安置補償協議,就找了社會上的小混混把我關在一個小黑屋裡,我為了出來,沒辦法就簽了協議……」
「房子寫的我名字,又不是我妹妹的名字,憑什麼我妹妹簽了補償安置協議,就要拆我的房子,要拆就拆她家的啊……」
隨著現在城鎮化進程的不斷發展,征地拆遷行為也熱火朝天的進行,然而由於征地拆遷行為涉及的利益頗多,容易引發各類糾紛,其中徵收補償協議也是糾紛發生的一個重要導火索。很多人認為一旦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拆遷就迫在眉睫,不能再反悔了,今天浩碩律師就帶著大家識別幾種即使簽訂了也沒有效力的徵收補償協議。
案例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
家住安徽省某市的紀先生擁有一套房屋,和家裡人一起居住了幾十年,現在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了,但是紀先生和徵收方一直沒有就補償內容達成一致。7月某天,紀先生一家出門有事,只留下已經放暑假在家的十歲兒子在家看門,結果當天就和十歲的兒子簽訂了徵收補償協議,後來拿著協議就要拆房。
紀先生找到了浩碩律師詢問是否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認定簽訂的協議無效,浩碩律師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可知,協議雙方必須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然而在本案中,紀先生十歲的兒子由於缺乏有效完全的締約、履約能力而缺乏能夠簽訂合同的有效主體資格,所以其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此類合同只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後,才能產生效力。
案例二:以威脅、脅迫方式逼簽協議
家住山西省的陳先生,在本市擁有一套房屋,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內,雖然雙方就協議內容達成一致,但是陳先生覺得等等就沒關係,就一直拖著沒有簽協議,雖然徵收方几次來勸他簽協議,他還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了。2018年10月的某天,突然有一群社會小混混衝進他們家,架著他就跑,把他關進一個小黑屋裡,脅迫他簽訂補償協議,不然就不放他回去。陳先生沒有辦法,就硬著頭皮簽訂了協議。
雖然在本案中雙方就補償協議的內容已經達成了一致,且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但此協議的簽訂並不是出於陳先生的真實意願。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徵收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在違背對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對方簽訂協議。在此情況下簽訂的協議,被徵收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案例三:無處分權人簽訂協議
李小姐是河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擁有一套房屋,父母在去世後,立遺囑將房屋留給了李小姐,而沒有留給李小姐的妹妹。這套房屋在徵收拆遷時,由於李小姐一直不在本地,徵收方就直接和李小姐的妹妹簽訂了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李小姐通過鄰居知道了這件事,向法院申請撤銷該協議。
本案的關鍵在於認定李小姐妹妹和徵收方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由於李小姐的妹妹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法院最終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內容進行裁判,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李小姐並沒有進行追認,因此該安置補償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