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當患者在醫院就醫治療沒有明顯效果,甚至更加嚴重的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轉院或者請外院醫生參加會診。那麼,醫院在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屬的情況下請來外院醫生進行會診時,能夠要求患者及其家屬為這一行為買單嗎?
【案情介紹】
王某珊的媽媽因患病來到當地一家醫院住院診治,經過治療病情不但沒有好轉反而迅速加重,並出現病危的症狀。醫院出於經濟利益考慮,既沒有承認自己醫療技術水平有限,也沒有提出應轉院治療,而是單方請來一名外地醫生對醫院的診療方案進行會診。由於會診也未能查清確切病症,醫院最終決定將患者轉往上級醫院。而後,醫院要求王某珊母女繳納外地醫生的3000元特殊診療費。王某珊認為醫院外請醫生的做法延誤了母親的病情,拒絕支付該筆出診費,雙方爭執不下。
【小編解析】
在本案例中,醫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其不僅不應向王某珊母女收取外地醫生「出診費」,而且應賠償她們的相關損失。
首先,醫院方面侵犯了王某珊及其母親的知情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也指出:「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而在該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醫院方明知自己沒有相應的醫療技術治療王某珊母親所患疾病,卻為了經濟利益而未向其告知,事後請外地醫生會診,也未事先徵得王某珊母女同意。
其次,醫院方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轉診是醫療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而醫院的拖延行為,明顯與之相違。
再次,醫院方無權向王某珊母女收取外地醫生「出診費」。因王某珊母親與醫院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後,並沒有要求或委託其請外地醫生診治,外請醫生是醫院單方行為,是醫院為藉助外地醫療專家的力量,而與之建立的另一服務合同關係,患者與外地醫生之間並沒有任何權利、義務,自然無需承擔任何費用。
最後,醫院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醫院必須就延誤治療所造成的損害,向王某珊母女作出賠償。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KwRb24BMH2_cNUgMuN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