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權作出騰房通知書嗎

2020-07-10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村委會有權作出騰房通知書嗎

村委會有權作出騰房通知書嗎

(一)村民委員會屬於什麼性質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村民委員會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8-10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三)村委會有權作出騰房通知書嗎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村委會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和政府之間的紐帶,向政府傳達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那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到底能否作出騰房通知書?

集體土地徵收需要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在獲得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後,具體的徵收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並且根據村委會的職能可知其沒有權限進行征地拆遷工作。因此,村委會不能作為征地拆遷的行政主體,進而其也沒有權利作出騰房通知書。

房屋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受憲法和法律保護,在沒有經過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形下任何單位及個人都無權強制村民騰房或者是強拆村民房屋。因此,被徵收人在遇到這類似事件時應及時走司法途徑維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yHjTaHMBd4Bm1__Y8T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