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
山西小李擁有的合法房屋前段時間被納入徵收範圍了,這原本是件好事,小李想著了解一下征地拆遷項目流程以便更好的配合項目的開展,同時幫助自己獲得更加合理的補償。但是當小李看到徵收方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時,一下子就犯了難。徵收補償方案有好幾千上萬字,自己都不知道該看哪些內容,內容是否合法。小編聽到小李的抱怨後,突然發覺這個問題好像是很多被徵收方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小編就總結了幾點在拿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看懂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首先,對於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而言,大家最應當審查的就是方案作出的主體和公告主體是誰。對於國有土地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第十條以及第十一條可知,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對於集體土地而言,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徵用土地公告辦法》進行擬定和公告,即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擬訂並予以公告。大家在拿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首先審查該方案的作出主體和公告主體是否適格,對於不適格的主體,堅決說不。
其次,大家應當審查該方案作出的法律依據是否合適,即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進行制定,對於特殊項目,可能還需要法定的審批手續。如果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沒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製作可能就屬於違法事項。
同時,大家對於補償標準的確定時間也需要進行關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可知:「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在實踐中經常存在徵收方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遲遲沒有制定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直至幾年後當地房產價值發生巨大變化後制定該方案,利用幾年前的房屋價值標準制定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方案的情況,這對於被徵收方而言,無疑是侵犯其權益的事項。被徵收方一定要及時提出自己的異議,不要在徵收方的忽悠下草草簽訂補償協議,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手段獲得自己的合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