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征地公告都沒有就想征我的地?

2019-09-09     沈玉潮律師

連征地公告都沒有就想征我的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要進行建設需要使國有土地,如果要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需要履行征地程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才能使用。首先,徵收集體土地需要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其次,在征地批准文件作出後,縣級國土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內對該征地批准文件進行征地公告,沒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的征地批准文件對被徵收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在集體土地及其上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征地農民需要先獲知該征地是否經過審批,沒有經過審批是無權徵收我們的土地的。而往往徵收方是不予提供征地審批手續的,利用被征地農民法律知識淡薄,對被徵收農民進行欺騙,聲稱征地是國家行為,有政策就可以進行徵收,這完全是忽悠被征地農民,因此,遇到征地的農民要向徵收方索要征地批准文件,不給我們有權拒絕征地。

維權注意事項:我們需要注意徵收方提供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時效性,根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規定: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滿兩年未進行公告的批文自動失效。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如果徵收方拿出兩年之前的批文忽悠我們,我們要知道這個批文是無效的,我們仍有權拒絕征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vZPJFW0BJleJMoPMtkl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