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關鍵詞
輔助生殖;法律
案例呈現
小蘇,28歲,與丈夫陳先生兩人的婚後生活十分融洽與恩愛,但因陳先生精子活性較低,兩人婚後兩年也沒有生育。二人商討後決定在A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經A院輔助生殖中心的醫生細緻講解後,小蘇與丈夫簽署了一份關於治療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醫療狀況及權利義務的《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並順利地獲得了6枚存活的胚胎。不幸的是,就在將要進行胚胎移植前一周,陳先生因車禍導致顱腦損傷,深昏迷入ICU住院治療,病情危重,小蘇於是立即通知A院進行胚胎冷凍並全心全意照顧丈夫。遺憾的是,由於陳先生傷情過重,在ICU治療期間腦疝發作去世。去世後,小蘇出於對丈夫強烈的思念和愛,希望醫院繼續進行胚胎移植術,但醫院出於小蘇目前已經是單身女性的考慮拒絕了小蘇的請求。無奈之下,小蘇將醫院訴至法院。
請大家思考:小蘇的訴求以及醫療團隊的處理是否合理?
醫療指征
遺贈生殖(P osthumous assisted reproduction, PAR) 是為了滿足夫妻雙方的生育願望。由於這涉及至少一方遺傳學父母過早死亡或即將死亡,至少要有一個介入方(invested party,包括將來的社會學父母)希望通過遺贈生殖獲得子女,並且必須要有配子或胚胎。
自20世紀50年代起,人們就開始用冷凍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以實現死後妊娠。它最早的用途之一是幫助高風險職業男性(如,太空人、士兵)在受傷或死亡後繁衍後代。死後取精首次報道於1980年。目前隨著技術的進步,卵母細胞採集術、IVF和凍存胚胎移植術如今都已普及,男性和女性死亡後都有機會繁衍後代。
遺贈生殖可能是死者與在世者的共同意願,也可能僅僅是在世者的意願。在世者可能希望使用以前凍存的配子或胚胎,或者請求從死者或身患絕症的親人身上採集配子。另外,第三方接受者也可以獲得已故遺傳學父母匿名捐贈的配子或胚胎。
關於何時可以遺贈生殖,專家意見並不統一。在沒有明確的醫學、倫理和法律規定下, 臨床醫生是應該最終決定是否同意某項遺贈生殖申請的主要執行人。
臨床醫生是否同意實施遺贈生殖應當依據: 是否有已故配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申請者與死者的關係,以及對利弊的權衡。如果供者同意遺贈生殖或通過非介入性第三方(如,供者的醫生或律師)明確表示同意,我們將考慮在圍死亡期採集配子。與患者討論器官捐贈、預立醫療指示、家庭組建或生育力保留等話題時,醫護人員應詢問其遺贈生殖意願,並儘可能作相應記錄。在採集和凍存配子或胚胎之前,應獲得用於遺贈生殖的書面知情同意。應準備好預立醫療指示和生前遺囑,以確保遵循死者的意願,且遺贈生殖的子女享有繼承權。
計劃外的遺贈生殖:雖然一些專家提出,「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足以進行遺贈生殖, 但生前表達的生殖願望並不代表同意遺贈生殖,而且未尊重死者的生殖自主權。一項研究顯示,106對夫婦因不孕不育初次就診,其中22%的夫婦雖然非常想受孕,但不同意遺贈生殖。此外,25%的夫婦對遺贈生殖的態度不一致,25%的受訪者對伴侶的意願判斷錯誤。另一項研究納入了近500例接受IVF的患者,結果顯示,近75%的男性和62%的女性同意將凍存胚胎留給自己的伴侶用於遺贈生殖。與之前的研究結果相符,少數夫妻雖然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但雙方意見並不一致(87%一致)。 因此,即便由親密伴侶代為決定,也很難保證完全尊重死者的意願。
小編導讀
輔助生殖技術自出現以來,從始至終都是倫理學相關問題的討論熱區。無論是胚胎相關的生命倫理學,還是生育相關的家庭倫理學方面,只要涉及到輔助生殖相關的問題,知情同意方面的工作總要做到細之又細。
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工作,只要做到了「細緻」二字就都能夠防患於未然的,比如本例所呈現的這一倫理學問題。在術前,對於均處在育齡期的夫妻而言,直接與二人暢談「遺贈生殖」問題未免顯得有些唐突和失當。雖然各種各樣的意外都有可能發生,但是原本就因為生育問題而可能煩惱的二人,再面對「遺贈」這一問題時,難免會對醫療團隊產生一些負面的印象。
但是意外並不會因為我們不希望出現就真的不會降臨在我們的身上,正如本例所面臨的困境,遺贈生殖的合理性仍然是我們需要去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
在生死問題面前,我們當然要尊重法律,依從倫理,但當愛情已經超越了生死時,我們是否應該有全新的思考與討論呢?
參考文獻
[1] Uptodate. 遺贈輔助生殖技術
文中圖片、視頻均來源於網絡
歡迎大家在評論區提出自己的精彩點評~
並請期待本周日-「熱議評述」
編輯:大長杆君
案例: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學院講師 張迪
審核:曼陀羅華、如日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