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後帳,國稅局核查校外培訓機構偷漏稅

2021-06-22     鄭勇的自媒體

原標題:找後帳,國稅局核查校外培訓機構偷漏稅

家長給孩子報課外班,繳納了學費之後,培訓機構一般只提供繳費收據,而很少主動開具發票的。如今,這一「疏忽」成為稅務部門介入培訓行業監管的抓手。

國稅總局近日發布營利性教育機構規範對象自查提綱,讓教育機構自查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稅6種稅種的相關涉稅問題。

據稱,由於今年多家教育培訓機構被頂格處罰,引起國稅總局的高度重視,培訓行業大多提供非學歷教育,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非學歷教育屬於現代服務中的生活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且收取學費後便應當開具發票,確認納稅義務繳納增值稅,並在提供服務時分次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同時,因為培訓機構的行業特殊性,服務對象多數為自然人,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因此有可能導致培訓機構通過隱匿收入來逃避稅收。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稅務部門以稅收風險為導向、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方式,針對逃避稅問題多發的重點領域,適當提高抽查比例,有序開展隨機抽查,精準實施稅務監管,打擊涉稅違法行為。

附:營利性教育機構規範對象自查提綱

一、增值稅

(一)是否存在隱匿增值稅應稅收入的問題;

(二)是否存在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不及時的問題;

特別提醒:該行業在會計核算時一般將收取的學費先掛在「預收帳款」科目,再按已完成的課時進度逐步結轉收入。但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非學歷教育屬於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範圍,提供服務後收取學費時便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自查是否存在收入確認不及時的問題。

(三)是否存在增值稅收入申報混用稅率的問題;

自查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同時,銷售相關受訓學員的書本、教具、資料等貨物或者兼營銷售其他貨物,是否根據不同的情形合理區分兼營應稅行為或混合應稅行為。

(四)是否存在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不完整的問題;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費用直接沖減收入、差額繳稅的涉稅問題。

(五)是否存在增值稅未視同銷售收入的問題;

自查外購禮品用於市場推廣等贈送客戶是否存在未視同銷售的問題。

(六)是否存在特殊增值稅應稅收入不確認的問題;

自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收到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七)其他增值稅涉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一)是否存在隱匿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問題;

(二)是否存在所得稅應稅收入確認不及時的問題;

(三)是否存在特殊所得稅應稅收入不確認的問題;

營利性教育機構除了正常的培訓服務外,可能兼營其他應稅服務或銷售貨物行為,自查是否存在對其不確認收入,不納入收入總額繳稅的問題。

(四)是否存在所得稅應稅收入確認不完整的問題;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費用直接沖減收入、差額繳稅等涉稅問題。

(五)是否存在違規多列成本費用的問題;

(六)是否存在利用稅負差異轉移利潤的問題;

(七)其他所得稅涉稅問題。

三、個人所得稅

(一)是否存在少計工資薪金所得的問題;

自查是否存在少計工資薪金所得或者不按實際所得類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二)是否存在不按照實際所得類型代扣代繳的問題;

對於未簽訂合同的兼職教師、招生代理等支付的報酬是否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是否存在對外贈送禮品、向高分學員發放獎金等未代扣代繳的問題;

(四)其他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

四、印花稅

(一)是否存在不繳或未足額繳納租賃合同印花稅的問題;

(二)是否存在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後未補繳印花稅的問題。

(三)其他印花稅涉稅問題。

其他稅種

(一)房產稅

1.無償使用學校免稅場所進行營利性培訓,未繳納房產稅;

2.無租使用房屋可能未代繳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1.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可能未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2.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而未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或者土地實際面積與土地使用證存有差異情況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實際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h473386776_101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