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撞,貶值損失也賠償嗎?

2019-12-23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任何人都不會否認,被撞車輛修復後也不會賣到被撞前的價格;任何人還不會否認,品牌性能完全相同的兩輛車,一輛曾經被撞,一輛沒有被撞,在價格相同的條件下,人們都會購買沒有被撞的車輛。


【案情介紹】

  2007年2月21日,劉某駕駛威樂牌小客車與梁某駕駛的車輛在天津市河東區發生碰撞,交管部門認定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負事故責任。經交管部門調解,雙方未能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劉某遂向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某賠償包括車輛貶值費10700元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56792.2元。

【法院判決】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在委託了專業鑑定機構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評估鑑定之後,判決全額支持了原告關於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

【小編解析】

  此案有兩處值得評點:1.貶值損失是否存在;2.賠償貶值損失是否於法有據。

  任何人都不會否認,被撞車輛修復後也不會賣到被撞前的價格;任何人還不會否認,品牌性能完全相同的兩輛車,一輛曾經被撞,一輛沒有被撞,在價格相同的條件下,人們都會購買沒有被撞的車輛。為何如此,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買主看來,被撞車輛雖經修理也不可能完全回復到以前的狀態;二是在買車人看來,被撞車輛不吉利、晦氣。雖然買主可能判斷錯誤,被撞車輛經修理後,各項指標完全可以達到以前的狀態。但誰能保證被撞車輛可以百分之百地回復到從前呢誰又能保證百分之百地讓買主拋棄所謂「不吉利」的觀念呢顯然不能!既然不能,那麼車輛貶值就是客觀存在的。

  也許有人認為,以上討論只能證明被撞車輛只有在出售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貶值損失;換言之,被撞車輛在未出售的情況下,沒有貶值損失。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大家都知道,買賣車輛的過程本身是不會造成汽車貶值損失的。之所以在買賣被撞車輛的過程中能夠顯示出貶值損失,是因為貶值損失在買賣之前就已經存在了。這就如同一個病人經過CT檢查確診為癌症患者,你並不能說在CT檢查之前他不是癌症患者一樣。被撞車輛的買賣過程,只不過是車輛貶值損失的量化形式之一而已。

  現在有的保險公司以附加險的形式開設了被撞車輛貶值損失險,這也足以證明車輛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

  既然貶值損失是客觀事實,那麼賠償貶值損失於法是否有據呢當然,我們找不到用列舉的方式寫著「賠償汽車貶值損失」字樣的法律條款,但我們不能據此得出結論賠償貶值損失無法可依,因為列舉式法律規範不可能窮盡豐富多彩的生活。比如我們絕對找不到寫著「幼兒園孩子被老鼠咬傷要賠償」字樣的法律條款,但我們絕對不能據此不賠。正確的邏輯是,在依法調判案件時找不到列舉式法律規範時候就要找概括式法律規範,找不到概括式法律規範時候就要按法理公理調判案件。

  筆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這裡的「其他重大損失」就包括被撞車輛的貶值損失,就是應當賠償貶值損失的法律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也是賠償貶值損失的法律依據。再者,按照過錯侵權四個要件的理論,賠償貶值損失也是理所當然的。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準確地把握了法律的內涵,既認定了貶值損失的事實,又通過鑑定手段審查確定了一個合理的貶值額,在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道路上為我們作出了一個很好的判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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