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如果有這種行為,員工可隨時離職並要求賠償

相信大家都知道,通常用人單位對一個勞動者進行聘請,或者勞動者對一個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的時候,應該簽定相應的勞動合同。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還有一種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還能夠隨時走人,並且用人單位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小王是一名送貨司機,在2017年入職,平常負責為公司送一些生活用品之類的,當時公司跟小王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當中,小王的工作一直乾的很不錯,小王自己也覺得這份工作得心應手。

但是最近,公司的主管換了人,新來的主管經常難為小王,問小王一些刁蠻的問題。有一次小王在送貨的過程中,因為一個小矛盾,同主管發生了糾紛。在糾紛發生了之後,小王心想,既然自己的工作乾的這樣不順心,那麼就乾脆辭職算了。因此小王便當場就對主管說,自己辭職不幹了,原本以為這個事就這樣過去了。

可當小王回到宿舍之後,心裡越想越氣,他說我平常工作的時候小心謹慎、認真踏實,主管不提拔我也就算了還老給我穿小鞋,就連社保公司都沒給我。想著想著,小王的腦子突然開了竅,他心想自己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給予他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呢?在腦海中產生了這個想法之後,小王便想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那邊申請仲裁。那么小王的想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相應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將勞動合同解除:

(三)沒有依照法律為勞動者進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勞動合同解除的。

在這個案例當中,小王雖然同公司簽訂了相應的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並沒有為小王購買相應的社保,沒有對相應的保險費進行繳納,社會保險關係也沒有得到建立。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小王能夠向用人單位提出將合同解除,並且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自己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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