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行政機關對國有土地實施房屋建築拆遷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發布拆遷決定以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並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平均價格,合理估價後,由行政部門擬定最終評估結果,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補償協議合同並簽訂協議。
被徵收人對徵收拆遷政策不服的,行政機關有權按照補償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補償,並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措施。
通過上述內容,如果由於特殊情況行政機關想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處理被徵收人的房屋,必須有以下三個文件: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和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否則屬於非法強制拆遷!
房屋徵收必須遵循程序規定和法律程序,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或土地進行徵收行為前,必須發布徵收決定公告。公告內容應當載明徵收理由、徵收目的、徵收期限、徵收單位、徵收範圍等,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和相關的訴訟權利。
根據規定,徵收房屋的實施,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居民發出征收通知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同時,徵收補償方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天,以保證每一位被拆遷居民了解徵收政策的相關實施內容。被徵收居民對徵收公告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採取法律行動撤銷徵收決定,或者提供事實、有效證據證明徵收決定違法。
然而,城市規劃中涉及的區域多為老城區,被徵收居民的年齡大多都屬於老齡化趨勢。許多被徵收居民對征地拆遷的相關政策、法律和要求只有部分了解。甚至大部分的消息來源都是道聽途說,而行政機關發布的徵收公告過於複雜,甚至閱讀相關專業術語和法律政策也難以理解。所以公告的內容確實存在不同的規定也不能夠及時的發現,更不要提因存在不合理的徵收決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人了。
房屋估價報告是徵收決策中最重要的關注點,即以被徵收人的名義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可以根據房屋的平均市場價格等與房屋地理位置相關的因素。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文件。無論是拆遷、徵用、抵押還是拍賣,最終價格由第三方評估機構作為交易對象進行合理評估後給出。而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內容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徵用,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徵收房屋估價辦法確定。
第三方評估機構必須先進行實地調查,然後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整理評估報告。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將評估報告轉交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內容有異議的,有權申請審查評估。如無法解決,也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法定的鑑定權和其他救濟。
當被徵收人沒有收到以其名義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時,相關拆遷決定將無法進行,如強制執行屬於違法行為。
徵收過程由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房屋徵收方案的部門和補償協議沒有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或房子的所有權是不清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交的城市房屋徵收決定,縣級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被徵用時予以公告。
通常,當被徵收人與徵收機構對補償協議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行政機關在被徵收人基於公共利益拒絕履行或不履行補償決定義務的情況下做出補償決定。或者,被徵收的房屋不能明確權利歸屬問題,如房屋沒有產權關係證實,業主信息不清楚且目前不能確認房屋產權合法所有人或與產權有關的有關人員依法接受訴訟等。為了避免因建設項目徵收的延誤而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徵收機構有權制定房屋補償的強制辦法。
根據以上內容,絕大多數被拆遷人應明確,只有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會為了公共利益做出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同時,當事人有權就徵收補償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然而,一旦被徵收人收到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如果被徵收人仍然拒絕合作,行政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措施,使被拆遷人在失去房屋後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最後,如果被拆遷人對協議還有較大的異議,可以諮詢相關專業律師。如果協議中確實存在嚴重的問題,可以通過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所以在簽署之前要儘量考慮,避免簽署不明確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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