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山東一名23歲女子方某洋因不孕遭婆家虐待致死,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自願預交賠償金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其家屬向德州中院上訴後,德州中院裁定發回禹城法院重新審判。據了解,11月19日此案將開庭重審。
據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方某洋的公公張某林、婆婆劉某英、丈夫張某多次對方某洋實施餓肚子、用木棍抽打身體、冬天在屋外罰站等虐待行為。經鑑定,方某洋符合在營養不良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
受害者家屬:兩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婆家謊稱夫妻二人外出打工阻止其見娘家人
方某洋的表哥謝樹雷告訴荔枝新聞,2016年方某洋與張某經媒人介紹於當年農曆11月結婚,婚後方某洋僅回過一次娘家,其婆家一直謊稱夫妻二人去外地打工。方某洋是家中獨生女,其母親患有精神病,父親已經病逝。
謝樹雷表示,方某洋婚前身體健康,沒有什麼疾病,「就是精神狀態不是很好,反應慢點,生活能自理,曾經打過工,一般的活都能幹。」方某洋結婚後,謝樹雷有聽說過其在婆家被虐待,但每次去張家找人,卻被對方以外出打工不在家的理由阻攔。「他們就說她對象把洋洋帶出去外地打工了。」
謝樹雷告訴新聞記者,結婚三年時間,方某洋僅在2017年臘月二十六回過一次娘家,也是這次回娘家,丈夫張某與方某洋娘家爆發衝突,張某稱方某洋智力有問題想要回彩禮,方某洋的父親不同意,喝醉的張某與方父吵了一架。
2018年陰曆七月二十六,方某洋的父親重病去世,方某洋不被允許回娘家,沒來得及見父親最後一面。2019年1月31日,方某洋被毆打去世當晚,張家所在地的村支部打電話通知方家人,謝樹雷和家屬趕到現場卻沒有看到方某洋,「當時警察已經到了,我們一直沒看到遺體。虐待細節曝光:餓肚子、冬天在屋外罰站、用木棍抽打
該案於2020年1月22日由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及張某以2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喪葬費37562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42562元。判決書稱, 因各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從輕處罰 。
今年2月19日,山東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金武接到案件代理請求時雖已過上訴和抗訴期限,但由於一審存在程序違法和實體錯誤,最終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一併發回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審的裁定。
自2018年7月份以來,山東德州一女子方某洋因為不能懷孕,被丈夫張某、公公張某林、婆婆劉某英多次以餓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罰站等方式虐待,且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毆打方某洋,致使死亡。2020年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稱,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自願預交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張某林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劉某英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被告人張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判決下達後,方某洋家屬認為量刑明顯畸輕,三被告人均構成虐待罪,但是原一審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二人應當數罪併罰。其家屬向德州中院上訴後,德州中院裁定發回禹城法院重新審判。方某洋家屬的代理律師張金武認為,三被告人虐待行為持續時間長、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在周邊村鎮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並且三被告人沒有任何悔罪表現,應依法嚴懲。
張金武告訴新聞,張某一家人於2019年1月31日對方某施以鈍器打擊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對方某的傷害後果,且行為人亦在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應僅以虐待罪進行判處。其次,案件不涉及個人隱私和國家秘密,依法應公開審理,然而一審開庭時法院以不公開審理為由,未允許方某近親家屬參與訴訟,損害了申請人的權利且程序違法。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因方某母親患有精神疾病,無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因此張金武主張賠償金應包含死亡賠償金及扶養人生活費兩部分。
定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殺人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是重要參考,我早就寫過類似回答。 上述意見明確指出: 準確區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後果等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怎麼判斷呢?對於虐待罪,意見是這樣認定的: 對於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說,一看主觀故意,二看長期持續的行為,三看死亡或者重傷的結果是如何造成的。 那麼故意傷害/殺人又如何與虐待進行區分呢? 對於被告人雖然實施家庭暴力呈現出經常性、持續性、反覆性的特點,但其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這裡也說的很清楚了,主觀上是怎樣的故意,暴力行為的具體性質是怎樣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是否與行為人的暴力行動有「直接」關係,或者「立即」造成犯罪後果,這些都是用來認定故意傷害/殺人的要件。 至於所謂的反覆、持續、長期的暴力,並不是用來定「虐待罪」的護身符,即使存在持續的虐待行為,同樣可以定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
這裡面要重點講的是「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這個概念。 致使他人死亡指的不是故意把人打到死,根據兩高兩部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規定,「對於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虐待致人死亡時,其主管上不是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的,只是心網通過對其進行身體或者心理上的控制、折磨達到使其痛苦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其量刑可以比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評價,而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對於主觀上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直接把人毆打致死的行為,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也明確規定是應該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的。對於既有長期虐待,又有單次毆打致人死亡的,甚至可以按照虐待罪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數罪併罰的。
這件事背後性質是非常惡劣的:手段殘忍,殺人都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地方在於:三名犯罪這樣長期的施虐,在內心是認為自己完全是正義的!他們也許是充滿使命感去進行犯罪的!而且我相信看到這個新聞,會有不少老年人會有廣泛的認同感!並且法律的判罰還給他們正面的反饋! 對比當年撩動整個社會的滴滴司機殺人案,司機好歹也是悲觀厭世,也知道自己做的不對,整個社會都知道這是邪惡的,善惡是明確的,雖然是惡性案件,但是大家三觀都很正,而且最後司機也畏罪自殺。
而這起案件,不知有多少老大爺老大媽看了,會瞄一眼旁邊的兒媳,然後拍手叫好!更有甚者會付諸行動,動手不敢,冷暴力,不給飯吃總可以吧?沒打死你算好了!打死也就兩三年! 這兩位老大爺老大媽如果再狠一點,直接利用自己的身份搞個女德訓練班,估計會門庭若市!然後再幫自己的兒子娶個媳婦生個白白胖胖的男孩,一下子為了子女「犧牲自我」,一個充滿父母的愛去鞭打社會上這些沒有責任心不生孩子的年輕人的崇高形象就出來了,拯救自己的家庭於水火之中,然後包裝一下,開課講人生,講講生娃成功學,賣點保健品生男娃藥,
網紅暴富之路不遠矣! 最後失手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的時候,根本就是把人當負資產處理了!也許婚姻法的本質就是以家庭為核心的一個財產制度吧?是不是父母打死孩子的也不會重判? 我覺得不是量刑輕不輕的問題了,這次如果不是死人了,估計這家三個人都不會有任何處罰,打打罵罵,不給飯吃,非人對待,說不定甚至打斷腿都不算個事。這合理嗎?
在婚戀市場中,底層的男性是沒有延續子嗣的權利的,我只是陳述一個客觀的事實。本來如果男女比例正常,底層男性也可能會孤獨終老,何況如果男女比例不正常,底層男性就會出現花光了兩代人的積蓄去買女人生孩子的事情。這個事件中,這一家就是處於底層環境,那個錢說是彩禮,其實就是買賣女性罷了。女性嫁過來如果不能實現他們期待的生育價值,那麼他們就會惱羞成怒,輕則整天打打罵罵,重則虐待致死。
至於判這麼少,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廣西的百香果女孩那麼惡劣的殺人強姦幼女案,那個法官照樣不判死刑,我還有什麼可說的呢?就西方白左那套真的噁心,尤其噁心的就是拿別人的痛苦來實踐自己聖母的理論。你愛聖母聖母到你自己身上去,慨他人之康真是毫無底線,尤其是拿著法律的名義更是噁心
還有就是這理由就扯,因為女方不能懷孕所以毆打虐待女方?毆打完就能懷孕了? 犯罪嫌疑人以女方不能懷孕為由頭,實則是為行發泄暴力之實,不談殺人的故意起碼是傷害的故意。 說白了,這女的就是他們全家的出氣筒,在外不開心了,回來打幾下女的出氣。跟拳擊館的沙包一個性質。 說因為女方不能懷孕才打她,恐怕是為了激起某些封建思想人群的共鳴罷了(這群人心裡固執地認為女人不生孩子娶你幹什麼)。
有些回答洗地目的太明顯,說因為女方是精神病男方才打她。我就想問問,女方是精神病婚前瞞著男方了?女方母親是精神病,男方事先不知道?知道了還依舊和女方結婚為的什麼心裡沒點數。女方求著男方跟他結婚了?女方是婚前沒有精神病婚後突然變精神病的嗎?還是男方認為精神病這種疾病婚後還能改?
因為不能懷孕或者說生不了兒子而遭遇家人冷眼,這種現象在農村地區普遍存在。 在我們看不到的地方,還有廣大婦女因為這個 本不是自己錯誤的問題而遭遇毆打,遭遇旁人冷眼,遭遇丈夫冷落,甚至是出軌。
但凡有點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生男生女是男方的事,不是因為孩子是從母親肚子裡出來,這就是母親的鍋了。但正是因為農村教育普及不高,因為無知,因為愚昧,因為腦子裡的舊觀念,才導致這類事件頻頻發生。 想要根治從短時間來看不可能,教育的普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想要徹底消除人們的舊觀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在這之前,社會應該帶好頭,匡正風氣。就像這件案子,用這麼無恥的手段去折磨一個無辜的女人,施暴者最後竟然只需要賠幾萬塊錢坐幾年牢?如果這樣,哪些暗處的施暴者更是肆無忌憚了。
最後;那張結婚證就是一張合法的減刑證明,是給男人們合理髮泄暴力的保護。國家就知道出台離婚冷靜的法律,怎麼就不知道從根源去緩解結婚的恐懼呢!我談戀愛快三年,男朋友很好,但我還是害怕,想到結婚甚至做噩夢,男朋友提結婚,我都避而不答,沒結婚我是獨立的,出現什麼問題大不了一拍兩散。結了婚我被欺負,被打是不是連求救的地方都沒有,想離婚就是兩個家庭的事情,指不定還會出現什麼問題。談戀愛打架我能告他故意傷害,結了婚家暴警察來了是不是光調解,然後讓這種事情持續。男朋友很好,性格也很好,甚至都沒發過脾氣,但我還是怕,人是會變得,我不想把自己禁錮住,真有那麼一天連自救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