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還分不清?一文幫你捋清三者關係

2019-08-08     稅眼

很多時候,作為企業員工,大家都有過被公司委派到某機關、單位代辦某件事情的經歷,而在國家部門代辦事情的時候往往被要求出示委託書,以證明自己有資格或者被委派代辦這件事情。

但是大家很多時候對於自己的身份並不是那麼清楚明白,今天為大家捋一捋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這三個「人」的關係。

法 人

法人是組織,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通俗來講呢,它是一個組織。在法律上,一個單位,就是一個「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見的公司,就是一個「法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但是請區分: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戶不是法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大家應該見過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裡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欄,法定代表人經工商局審批後就不能隨意更換,比如公司的董事長,工廠的廠長。日常工作中我們習慣性稱呼的公司負責人叫「法人」,其實並不是指的這個公司,而指的是大家熟悉的這個公司的負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所以,企業在新成立公司時很多老闆出資,但並不是由自己來擔任法定代表人,不是不想而是不被允許。有時間大家可以去查一查,你會發現,很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旦有被執行或者失信,企業就會很快想辦法更換我們說的「法人」即法定代表人,避免對公司產生影響。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權辦理某個或某些事項的代理人。

如果單位要辦一件事,可以派單位里的任何人去辦,只要出具書面證明文件(比如授權委託書等),那麼任何一個被單位派出去辦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隨意隨時更換。這個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

現在去看看,委託書上被委託人簽字的是不是你,你就是這個法人代表。

總結:

法人是組織不是人!

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負責人!

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mrjJu2wBJleJMoPMqR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