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8日,張某駕駛機動車到其朋友家參加聚會。上午九點左右張某到達好友家中,將車鑰匙放在包中,便進入屋內與朋友聊天。後張某的朋友徐某要出門買啤酒,徐某看到張某包中露出的車鑰匙,未與張某商議便拿起張某的車鑰匙,駕駛張某的機動車開往超市,後徐某在路上行駛時不慎追尾了前方趙某的車輛。張某想知道自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作者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具體到本案中張某到達朋友家後將車鑰匙放在自己的包中,屬於已妥善保管該車鑰匙,不存在管理過錯,因此張某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徐某未經張某的允許,便擅自拿出張某的車鑰匙,屬於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並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此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徐某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