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糾紛」女友騙取男友大量錢財,法院判決女方全額返還

2019-07-25     北京京師姚志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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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原告戴某與被告齊某於2017年4月認識,2017年8月底開始,雙方開始以戀人的名義相處,在交往過程中,被告齊某以自己生病、父母生病及懷孕等理由向原告要錢,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通過銀行、支付寶、微信向被告轉款23次,共計轉帳245000.00元。2018年春節過後,原告到濰坊找到被告,要求與被告父母見面,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作產檢。原告懷疑被被告欺騙,便通過微信要求被告還錢,被告承諾在2018年5月底前先支付100000.00元,但從2018年4月起,原告開始無法聯繫到被告,經原告多方了解,得知被告於2015年11月2日已經在濰坊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至今處於已婚狀態。2018年10月15日,原告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戴某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245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認為,被告從原告處取得的錢財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被告的欺騙行為使原告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而被告獲得了本不屬於她的巨大財產利益,被告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

律師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齊某在原告戴某處獲取的錢物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付返還義務。一方獲利、使他人利益受損、獲得利益與他人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不當得利構成的三個客觀要件,也是不當得利發生的事實依據,即客觀發生的現實。「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構成不當得利的法律要件。因為給付型不當得利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還可以是給付目的之不達,給付目的就是給付的原因。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達到,那麼受領者的受有利益變會因無法律上的原因而成為不當得利。因此,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功能就在於調整這種欠缺給付目的的財產變動。正是由於主張不當得利一方通過親歷或了解給付型不當得利中財產發生轉移的原因,以及轉移原因消失的法律事實,並認為受益一方無合法根據取得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返還。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財物的目的系因為婚姻,但被告在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與原告以戀人的方式交往,致使原告的給付目的不能達到。因此,被告在原告處獲取財物不具有法律根據,導致原告利益受損,且原告受損與被告獲利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被告齊某在原告戴某處獲取財物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請求返還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1、被告齊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戴某245000.00元。2、案件受理費1686.00元,減半收取843.00元,由被告齊某負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cfh7KGwBmyVoG_1ZF3C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