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律師解讀關於「樂視超級電視」植入廣告公益訴訟一案

2020-01-15     北京京師姚志斗律師

案情介紹: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針對樂視品牌智能電視強行植入開機廣告且不可關閉,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問題,於2019年12月12日提起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2020年1月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樂融公司在之前的整改方案中沒有關於「一鍵關閉」功能的任何實質性表述,卻表示在消費者購買協議中明確寫明「超級電視產品含有開機推送廣告且不可關閉,消費者購買樂視超級電視時知悉並接受上述情況」。經過11月5日第三次公開披露後,樂融公司並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舉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在本案中,樂視超級電視的開機廣告且不可關閉的行為,屬於侵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和第十條,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樂融公司表示在消費者購買協議中明確寫明「超級電視產品含有開機推送廣告且不可關閉,消費者購買樂視超級電視時知悉並接受上述情況」。屬於一種格式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所以樂融公司主張的消費者同意該條款的主張並不能受到支持。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針對樂視品牌智能電視強行植入開機廣告且不可關閉,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問題,於2019年12月12日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合法合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在第三次公開披露後,樂融公司並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舉措,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完全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向樂融公司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主張權利。

法條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四十七條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後,因同一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消費者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主張權利。

第十三條 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原告認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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