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權案件中,想申請國家賠償,你必須知道的幾個問題!
導讀:一般情況下,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行為不滿,可以與拆遷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拆遷人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到被拆遷人的利益,被拆遷人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那麼什麼是國家賠償?當事人如何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下面,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受害人就有權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當事人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三)申請的年、月、日。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要申請國家賠償,受害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複試或者行政訴訟時提起國家賠償。國家賠償要求提交申請書,寫明受害人基本情況,具體事實理由以及申請日期。
國家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第三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可以取得賠償;第十七條規定了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因此,如果受害人在國家賠償中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就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是上述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主體;
(2)該行為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
(3)該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並給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關於嚴重後果的認定問題,《國家賠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看,造成受害人重傷、死亡、殘疾、精神疾病或剝奪人身自由,嚴重毀損名譽等嚴重情形,受害人以及親屬可以在申請國家賠償時提起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判定。
小編提示:在房屋維權過程中,當事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查詢相關法條,最好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進行維權,以免疏忽錯失最佳的維權機會或者造成不必要的額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