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犯罪不同階段的心理特點

2019-09-14     緋夜盜香

1、犯罪前的心理狀態

(1)自我辯解心理

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犯罪人內心充滿了矛盾衝突。為了克服內心衝突,減輕心理緊張,犯罪人往往會採取各種形式為自己將要實施的犯罪行為進行自我辯解。犯罪人在犯罪前採取的自我辯解方式主要有合理化、比擬、投射、補償等等。

1)合理化。犯罪人在即將進行犯罪活動之前,常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來粉飾自己的不光彩行為,以求得內心平靜。例如,盜竊犯常以「自私是人的本性」、「上等人有人送iN,中等人託人走後門,下等人沒有門,不偷活不成」等為理由為自己的盜竊行為辯解;許多少年犯罪人認為逃學、曠課、吸毒等是自己的事,沒傷著別人,認為打架鬥毆只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以此求得內心世界的平衡;很多貪官在受賄之前,總是這樣想——「我替別人辦事了,別人送些禮以示感謝,也屬人之常情」,以這種看似合理的理由為自己的非法行為辯解,心安理得地收受賄賂。

犯罪人在進行犯罪活動之前,往往就是這樣用他自認為合理的理由為自己的非法行為辯解,使其「合理化」,以消除內心的恐懼和緊張,使自己心安理得地去實施犯罪行為。

2)比擬。就是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與社會歷史上和現實生活中有價值或有名的人或團體的行為相比較,從而提高自己的自信心,以便從容地、理直氣壯地實施犯罪行為。例如,某些青少年犯罪人把自己比做歷史上或文藝作品中的某個英雄人物;把犯罪團伙結盟比做「桃園三結義」;闖蕩江湖的流竄犯把自己比做某文藝作品中的「俠客」;把暴力集團、流氓集團的頭目比做「英雄好漢」等等。這種錯誤的比擬使人喪失了罪惡感,增強了與法律抗衡的膽量,使犯罪分子無所顧忌地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

3)投射。是指犯罪人將自己的觀點、慾望、態度、性格特點等反射到別人身上,認為別人也與自己一樣,也就是所謂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例如,強姦犯在犯罪之前認為被害人願意同自己發生性行為;殺人犯把自己的殺人行為歸咎於對方的挑釁,從而打消對被害人的憐憫、同情態度,消除猶豫不決和良心譴責,決意實施犯罪。

4)補償。有的犯罪人由於自己有生理缺陷,社會經濟條件差,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在社會交往中常常受挫。為了挽回自尊,往往採取一些過激行為來彌補自己的缺陷。例如,貧窮家庭出身的青少年更有可能通過犯罪行為追求昂貴的衣著和慷慨的氣派;受人歧視的少女往往通過濫交朋友、賣淫等獲取華麗的穿戴,從而在同伴中炫耀自己;因其貌不揚而失戀的青年,用硫酸潑灑無警異性的衣服、面部,對異性進行傷害,以求得補償等。

以上心理防禦機制在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或犯罪行為結束後也常用來消除自己的驚慌、不安、緊張、恐懼等情緒。

(2)犯罪決意狀態

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前,往往都要經過激烈的動機鬥爭。在確立了犯罪目的之後,要制定周密的計劃,考慮採取何種犯罪方式,準備作案工具等等,同時還要在心理上為自己樹立作案成功的信心,這就是犯罪決意狀態。形成犯罪決意,一般是在犯罪動機產生之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一段時間。犯罪決意持續時間的長短,計劃是否周密,不同的犯罪者存在著個別差異。預謀型犯罪人犯罪前常常要經過縝密思考和準備,其犯罪決意時間較長;機遇型犯罪人的犯罪決意與犯罪機遇的出現有密切關係,因此時間較短,沒有預謀犯那樣完整周密的計劃;衝動型犯罪人犯罪決意的時間更短,在強烈的外界刺激作用下,行為人情緒難以自控,意識範圍狹窄,根本不可能有太長時間考慮,因此他們的犯罪決意是由外界的強烈刺激和內部的強烈情緒體驗相互作用而產生的。

例如,一個盜竊汽車的預謀犯,在作案之前就會對作案的對象和方式、作案工具、理想的作案時間、作案的路線以及作案後如何銷贓滅跡、逃避打擊等等有關問題,作一系列的設想、推理、預測,最後選定那種他認為既不會被發現又能達到目的的最好方式。同時,一再鼓勵自己,樹立信心。這就是犯罪意向狀態。

(3)等待犯罪時機的焦慮狀態

犯罪決意形成後,一切準備就緒,就等待犯罪時機的到來。在等待中,犯罪人往往有一種焦慮心態,擔心自己的計劃暴露,擔心實施犯罪過程中會遇到麻煩,擔心目的是否能達到等等。此時,犯罪人常常有一些異常的情緒和行為表現,尤其是初犯更為明顯。

例如,一起系列麻醉搶劫案的犯罪人鹿某,從地攤上花花綠綠的雜誌中發現了一種用藥將人麻醉後搶劫錢財的「致富妙招」以後,急不可耐地跑到藥店,以睡不著覺為由,買了一瓶這種藥,當夜就拿自己做實驗,發現很靈。於是,他攜帶藥片住進飯店。晚上,當渾身酒氣的中年人進屋後,他把藥片放進水裡溶解後端給這位中年人。此時,他坐立不安,神色慌張,但那醉醺醺的中年人喝完藥倒頭便睡,一會兒就酣聲如雷。鹿某小心翼翼地從那人鼓囊囊的衣兜里掏出一沓錢,慌不擇路地溜出飯店。此後鹿某又流竄四省十多個城市,用相同的手法作案十多起後被抓獲歸案。在鹿某第一次犯罪前的行為失態中,如果遇上一個經驗豐富的人,是完全可能識別出來他的犯罪目的並加以制止的。但他遇上了一個醉漢,使他輕而易舉得手,膽子越來越大,以至於瘋狂地作案多起才被抓獲。

2、犯罪過程中的心理狀態

犯罪行為一方面是一種危害他人、危害社會且必定要受到懲罰的行為,但另一方面,通過犯罪行為的實施又將滿足犯罪人的各種非法慾望和變態心理。因此,犯罪行為人在進行犯罪行為過程中,心情不可能完全平靜、坦然,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興奮、緊張、恐懼等各種各樣的犯罪心理,尤其是情緒上的變化是很大的。

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心理狀態又因其犯罪經歷和犯罪形式的不同而表現出很大的差異。一般而言,初犯的緊張、恐懼較為明顯,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由於心情格外緊張,害怕被人發現、被人抓住,對能否實現犯罪目的沒有把握,所以注意力過於集中,注意範圍狹窄,在犯罪現場容易留下作案痕跡;而累犯、慣犯的緊張、恐懼表現就不那麼明顯,由於多次作案,對犯罪結果的預計比初犯更有把握,且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手段,作案時不慌不忙,遇到意外收穫時的得意忘形、作案中的沉著冷靜等都與初犯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大案要案均繫纍犯或慣犯所為,由於作案人目無法紀,無所顧忌,因此作案時更顯心狠手辣、冷酷殘暴,毫無憐憫、同情之心,緊張、恐懼也拋至腦後,更顯得冷漠、麻木。如果犯罪人在作案過程中,遇到被害人反抗、犯罪同夥退縮時,就容易產生憤怒情緒,變得兇狠殘暴、傷人毀物,甚至因此而殺人。

一般而言,犯罪人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時,伴隨著緊張、恐懼還會產生一種異常興奮感,但隨著犯罪的進行逐漸平靜下來,思考怎樣逃避偵查,銷毀罪證。在某種情境的刺激下,犯罪人也可能沉靜下來,恢復正常的理智和情感,中止犯罪。如殺人犯在殺人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產生同情,將其送進醫院,本人去自首等。

3、犯罪後的心理狀態

犯罪行為結束後,犯罪人的情緒和行為都會出現一些較為明顯的表現,這對於偵查破案是有幫助的。

(1)情緒表現

1)不安、恐慌。多數犯罪人,尤其是初犯和大案要案的犯罪人,作案以後都會產生不安和恐慌的情緒。有的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後果感到吃驚,有的終日惶惶不安,甚至產生幻覺,總是覺得有人在監視自己,或腦海中時時浮現被害人遇害前的慘狀,無法擺脫。

2)得意、滿足。犯罪行為實施後,由於作案既遂,犯罪目的達到,犯罪人心理上產生一種極大的滿足感,尤其是有意外收穫的犯罪人,甚至得意洋洋。比如,犯罪過程中發現了意想不到的大量金銀財寶,犯罪人甚至會感到驚喜,忘乎所以,這種情緒狀態將會極大增強其犯罪心理,使其惡性發展。

3)麻木。有的犯罪人在犯罪時處於高度興奮狀態,實施犯罪後往往迅速趨向抑制,反應靈敏度大大下降,精神處於極度鬆弛狀態。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犯罪人和衝動性犯罪人,面對嚴重的犯罪後果,處於「激情性休克狀態」,麻木不仁,毫無表情,也無任何行動。

4)罪惡感。這是個人在觀念或行為上與其道德標準、價值觀念發生衝突時產生的有罪和羞恥的心理體驗。有些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後,恢復理智,良心發現,萌生罪惡感,出現新的心理衝突,感到苦惱。有的即使在意識水平上看不出來,也會出現被噩夢魘住之類的情況。初犯罪惡感最為強烈,慣犯、累犯的罪惡感較弱。

(2)行為表現

1)試探。犯罪人實施犯罪後迅速逃離現場,但心理上卻無法擺脫現場。他們往往表現出對案件的發展和偵破十分關心,有時甚至故作姿態,參與議論案情,痛斥犯罪人。有的甚至一再跑到現場觀察,對報紙、廣播等新聞媒體變得敏感起來。這些反常表現可以給破案提供線索。

2)其他反常行為。犯罪人作案後,為了掩飾自己驚恐不安的心理,往往有一些反常的行為表現。例如,一反常態地積極工作;突然變得老實、守紀律;不敢在公開場合露面,很少與人接觸;有的人卻是反常地暴露自己,過去是勤儉節約的模範,現在卻大肆揮霍浪費,過去循規蹈矩,作風儉樸,現在卻公開出入色情場所等等。

總之,犯罪人在犯罪整個過程中,不同階段就有不同的心理和行為表現,如果我們提高警惕,注意觀察,就可以很好地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的發生,也可以幫助我們迅速偵破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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