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傳統春節將至,三五好友相聚自是喜不勝收,難免要相約把酒言歡一番,而中國的酒桌文化中常見的便是勸酒這一環節。但是,如果因為勸酒而導致飲酒過量發生意外,同席勸酒者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案情介紹】
2011年2月5日農曆大年初三,崔某請陸某、王某和何某三位朋友去飯店聚餐,還自帶了兩瓶高度白酒。席中陸某提出自己不能飲酒,想喝飲料代替。三位朋友雖知其患高血壓、糖尿病,但覺得老友難得相聚,都不同意。陸某無奈,只好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
3個多小時後,四人將兩瓶白酒全部喝完。陸某起身上廁所之後許久未歸,崔某前往尋找時發現陸某已經倒在洗手間內昏迷不醒,於是三人慌忙將陸某送到醫院搶救,當晚7時陸某不治身亡。
經醫院檢查,陸某死時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93毫克,屬於嚴重酒精中毒引起的死亡。陸某的家屬將崔、王、何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的這三位朋友都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編評析】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麼,根據上述的案情介紹進行分析,崔某、王某、何某應承擔多少責任?
我們認為,雖然這三人都應承擔侵權責任,但三人並非承擔全部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陸某對於自己的身體情況和飲食禁忌是最清楚的,雖然有他人勸酒,但最終還是陸某自主將酒飲下的。此外,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都是明知的,他完全可以拒絕飲酒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陸某禁不住他人的勸酒,自己選擇喝下大量白酒,最後導致死亡結果,陸某自己具有相當的過錯,應自行對損害後果負主要責任。基於以上,對於陸某因為飲酒過量致死一案,陸某本人也應該承擔相當過錯,崔某、王某、何某存在部分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非全責。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Yq7klm8BxtCz63RLnaP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