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因為交通事故導致的人員死亡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置的,而這個過程中是存在肇事逃逸或自首的情況,對於自首我國法律是提倡的。
一、交通事故頂替自首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他去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肇事,是為了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人,會被判處刑罰。
至於頂替人的行為,因為在事故發生後向辦案機關虛假陳述其肇事的行為,涉嫌包庇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如何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應該第一時間通知交警部門到現場處理,及時救治傷員,千萬不要想著肇事逃逸躲避法律追究,更不要找人頂罪,這是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