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貴州公交墜湖案司機知道這些拆遷知識,他還會這樣做嗎?

2020-07-13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如果貴州公交墜湖案司機知道這些拆遷知識,他還會這樣做嗎?

如果貴州公交墜湖案司機知道這些拆遷知識,他還會這樣做嗎?

2020年7月12日,安順市公安局就2020年7月7日發生的公交車墜湖案做了警方通報,通報中提到公交司機張某鋼開車沖向大壩的誘因是自管公房被拆遷,公租房也沒有申請到,進而失去了生的信念。下面就張某自管公房被納入棚戶區改造一事談幾點自己的看法。

第一,張某所獲補償明顯不合理。通報中提到40平米的自管公房協議補償72542.94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房屋應當有兩種補償方式,一是產權調換,二是貨幣補償。本案中沒有提到是張某自己選擇的貨幣補償還是徵收方僅僅提供了貨幣補償。

此外,張某所獲補償明顯違反了《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住房保障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保障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對於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凡是徵收補償款難以購買套內建築面積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安置套內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在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產權調換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被徵收人無力購買超過部分的,可以對產權調換房屋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由房屋徵收部門按照當地房屋基本租金標準出租給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承租一定時間後具備支付能力且願意購買的,允許其一次性購買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積。而本案中自管公房是張某的唯一住房,不足45平米,按照該規定其最少應當獲得45平米的安置房。

第二,即使簽了協議也不能強拆。協議僅是拆遷人與被拆人就房屋的拆除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但協議不涉及強制拆除的後果。因此,在被拆遷人未向拆遷人交付房屋前,違法強制拆除行為仍可能對被拆遷人造成拆除協議之外損失,故拆遷人即使已簽訂拆遷協議,但在未實際交付房屋前,拆遷方無權強制拆除房屋。本案中2020年6月8日張某與當地住建局簽訂了協議,但是直到7月7日房屋被強拆,張某沒有拿到領取任何款項,張某用行為表示其不願意急需履行合同,其對房屋仍享有合法的居住權,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侵犯。

第三,強拆是違法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據此,徵收方的正確做法是起訴張某要求履行協議,而不是直接強拆房屋。

最後,我們來講一下,如果時光倒流,張某應該怎麼做?針對張某7月7日目睹的強拆,其應當報警、錄音錄像,之後就強拆行為提起訴訟,確認違法,要求行政賠償。關於簽訂的協議,張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撤銷或是確認無效,因為上述協議明顯違反了《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具體還要結合簽訂協議的過程以及相關書面材料分析。

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此次悲劇的發生不排除有張某自身的原因,但拆遷事件中屢次發生悲劇事件,各地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GDP重要,城市發展重要,但人民切實的幸福更加重要,城市的發展不應該建立在民怨甚至是白骨之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OW4SSXMBiuFnsJQV3FQ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