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被徵收?缺了這些事項可不能同意

2019-09-29     沈玉潮律師

基本農田被徵收?缺了這些事項可不能同意!

我國自古以來是農業大國,土地是老百姓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保障。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土地可以根據其用途的不同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而基本農田屬於農用地的一種,其在徵收過程中存在特殊之處,今天小編就針對基本農田被徵收的相關問題為大家進行解析。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可知,基本農田主要存在以下的三個特點,即(1)基本農田是為了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2)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基本農田;(3)依法劃定基本農田後,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因此,基本農田的特點決定其在徵收過程中需要經過一些特殊手續:首先,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可知:「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由此可見,基本農田在徵收時需要經過國務院批准,並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如果您擁有的基本農田在徵收時並沒有獲得國務院批准,則該土地徵收程序並不合法。

此外,基本農田的補償類型和一般農田徵收補償類型相同,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但是由於基本農田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該類補償款數額相對於一般農田徵收補償款稍高。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KC7ee20BJleJMoPMRWHy.html